范松迪、冯海玉: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范松迪、冯海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范松迪、冯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803.49(20000元×9.786‰×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9月30日)元;二、被告范松迪、冯海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679‰计算。案件受理费81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范松迪、冯海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王东、曹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东、曹秋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东、曹秋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39990元,利息6952.49(39990元×9.786‰×2016年3月7日至2017年12月10日-1435.28元)元;二、被告王东、曹秋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9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679‰计算。案件受理费17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东、曹秋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张立彬: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27800元,利息合计10095.76元,计算过程:30000元×8.88‰×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2日+30000元×13.32‰×2019年3月13日至2021年4月15日-3321.92元;二、被告张立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3.32‰计算。案件受理费88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立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