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院通报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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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4期:第1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8

自治区高院通报8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袁雪英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为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向社会传递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让侵权人付出沉重代价的司法理念。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全区法院2022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被判侵权赔偿损失

黄某某享有名称为“倒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其认为锦正公司制造并由锦联公司使用的“翻袋机”系侵害其专利的侵权产品,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487500元,并主张以使用侵权产品后可得的氧化铝包装袋数量与黄某某出售包装袋所得的利润相乘进行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锦联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如何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弥补权利人损失提供了有益参考。本案考虑权利人损失主要在于丧失与锦联公司的交易机会,而具体损失数额无法简单量化。锦正公司的获利方式并非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而系通过再次销售锦联公司向其出售的使用侵权产品回收的完整包装袋,以赚取差价,故其所称锦正公司的具体侵权获利情况亦无法确定。本案判决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侵权人获利来源及权利人机会损失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充分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使用合同到期未经许可使用受处罚

澳德公司对改编、翻译的戏剧作品《永远的成吉思汗》享有著作权。该公司发现神泉公司在双方《著作权使用合同》到期后,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翻译戏剧作品《永远的成吉思汗》的对白、旁白、音乐等,组织演出《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马术实景剧;在双方履行《著作权使用合同》期间,神泉公司超出约定演出范围,与碧水缘公司共同在阜宁金沙湖旅游度假区内组织表演了《一代天骄成吉思汗》马术实景剧。澳德公司认为,神泉公司、碧水缘公司、金沙湖管委会共同侵害其对改编、翻译戏剧作品《永远的成吉思汗》享有的表演权、署名权,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神泉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碧水缘公司连带承担1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作品属于澳德公司从国外引进“马术实景剧”过程中,改编、翻译已有国外文字作品而产生的戏剧作品。本案判决充分肯定权利人基于改编、翻译享有的著作权,合理确定其具有独创性的改编、翻译创作部分,依法支持其著作权权益诉求,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引进国外文化产品过程中形成的著作权权益,对进一步丰富和繁荣国内文化市场,调动市场主体创作积极性,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侵害作品传播权利

北京东乐公司系音乐作品《追梦赤子心》的著作权人,该作品因歌词激昂励志,曲风摇滚有力,广受大众喜爱,多次获得音乐奖项并成为多部动画片及综艺节目主题曲。内蒙古跆拳道协会为提高青少年参加体育锻炼积极性,在未经北京东乐公司许可、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制作了《世界冠军的追梦赤子心,献给努力奋斗的你》视频短片,并上传至其抖音APP实名认证的账号。涉案音乐作品的使用时间为0分1秒至2分14秒,时长约134秒,使用情形为张靓颖演唱的版本作为背景音乐(BGM)。北京东乐公司请求判令内蒙古跆拳道协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网络平台短视频侵权典型案件。在“互联网+”的背景下,新业态新模式获得快速发展,市场主体通过平台账号进行商业经营或个人宣传的情形日益增多。与此同时,网络平台涉及侵害著作权的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加,该案的裁判,表明了在新的传播方式下依法保护著作权,促进短视频新业态健康发展的司法态度,对规范网络平台运行秩序及账号主体行为具有积极的示范引导意义。

商标侵权起纠纷被告败诉赔损失

恒丰面业公司系“河套”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恒丰集团公司系“河套”系列商标的被许可人,二公司认为益海嘉里公司、益海嘉里沈阳公司、北京华联兴安北路公司生产、销售的“金龙鱼”河套平原雪花粉侵害“河套”系列注册商标,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恒丰面业公司、恒丰集团公司的诉讼请求;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适用法定赔偿顶格确定赔偿数额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典型案例。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实际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形下,本案判决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充分考虑“河套”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存在主观恶意及侵权商品在大型连锁超市及电商平台广泛销售、侵权后果严重等因素,顶格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本案判决表明了自身品牌影响力较高的市场主体更应合理避让他人具有影响力的商标品牌,恶意攀附他人商誉,必然会付出沉重代价的司法态度。本案对规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保障公平竞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的积极意义。

同行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赔损失

三快在线公司经营“美团”外卖平台,拉扎斯公司及其呼和浩特分公司经营“饿了么”外卖平台。三快在线公司发现拉扎斯呼和浩特分公司本地负责人组织线下推广人员向美团商户宣讲“……美团陷入了……业务停滞的恶性循环……”等信息,且在美团商户备用外卖餐盒上粘贴“美团平台……非常不稳定,经常被关闭……欢迎大家通过“饿了么”平台用餐……”等内容的宣传贴。三快在线公司认为,拉扎斯公司及其呼和浩特分公司行为构成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30万元。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严厉惩处拉扎斯公司及其分公司通过损害竞争对手“美团”外卖平台商业信誉的方式提升其经营的“饿了么”外卖平台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司法制裁与在前的行政处罚形成合力,对规范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及维护开放、共享、公平、有序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销售假冒商标商品侵权人被判处刑罚

被告人戴某某雇佣陈某某、戴某、张某某3人,在未获得美孚、壳牌、嘉实多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实地推销、物流发货等形式,向呼和浩特市及其他盟市地区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机油,销售金额2612833元。2020年6月2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戴某某位于新城区三卜树村的库房内,现场查扣假冒上述品牌的机油5871桶,货值金额共计669416.15元。戴某某于2021年6月22日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盛派出所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判决:戴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戴某某的行为使大量假冒机油流入市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该案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严厉打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从经济上剥夺被告人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效震慑了潜在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净化市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的积极意义。

销售假冒商标商品判处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租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东河湾南区商铺经营“茅台文化体验馆”。被告人陈某某受雇于杜某某。2021年11月,陈某某以低价购进大量假酒,存放于租赁库房内。期间,杜某某以每瓶310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段某某出售假冒的“水井坊”白酒26件,销售金额48360元。2021年12月29日,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局在被告杜某某经营地及租赁库房内扣押假冒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水井坊等系列注册商标的白酒合计6971瓶。案值2981416元。此前,被告人杜某某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追缴被告人杜某某违法所得48360元,返还段某某。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系千家万户,保障食品安全就是保障民生。杜某某明知其购进的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大量购进并用于销售,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本案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酒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获刑罚没收其非法所得

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另案被告人刘某某给其提供的案涉商标标识属非法获取,仍积极为刘某某印制标有该商标标识的包装袋。2021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共计伪造、擅自制造印有假冒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隆平高科LongPing”商标及河北巡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巡天农业UniverseAgriculture”商标、图形商标的张杂谷13号种子包装袋75250条并销售给刘某某,该包装袋共计印有225750件假冒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达180735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扣押的案涉包装袋予以销毁。违法所得4381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被告人林某某伪造、销售的案涉商标标识,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种业类商标标识,林某某的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使另案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因此,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危害面广,本案判处被告人林某某实刑而非缓刑,体现了人民法院不但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要加强种业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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