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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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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公告

高艺:

尚志明已于2023年4月21日将你应继承尚振华的遗产(存款)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提存于本处,请你持本人身份证及时到我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领取地址: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77号小尾羊大厦9楼,联系电话:0472-6866491。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宏鉴公证处

2023年4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浣然品牌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徐晓敏与你单位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41号裁决书;本院受理白散丹与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42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2023年4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乌云娜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65号裁决书;本院受理郑海滨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64号裁决书;本院受理袁怡然与你单位劳动报酬、赔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新劳仲裁字[2023]第63号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院

2023年4月28日

■仲裁公告

内蒙古铭仁IT职业学校、田春利:

本院受理李艳杰、刘星、赵丹娜、崔婷、张静慧、王娇、闫婷婷、李外姓、贺琦威、赵小宇、牛贵栋、刘晓燕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铭仁IT职业学校、第三人田春利(呼劳人仲字(2023)第214、219-221、270、271、277、279-281、314、395号)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内蒙古铭仁IT职业学校、田春利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3年6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仲裁庭(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奈伦国际B座1301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的20日之内,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3年4月28日

■解除《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公告

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杰公司)与内蒙古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庭雅公司)于2022年3月30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经业主反映,经过业主满意度调查,庭雅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能达到《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第十七条第8款约定的满意度,现公告解除前述合同;庭雅公司在服务期间,如有物业共用部位的损坏或养护应当在撤出前由庭雅公司负责维修、养护或照价赔偿;庭雅公司撤出前,应当将物业用房以及本小区相关手续资料一并交还新杰公司;庭雅公司已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及垃圾清运费,业主未装修的,庭雅公司应将装修保证金及垃圾清运费退还给业主或移交给现在服务的物业公司。本公告自登报之日起生效。

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28日

■仲裁送达公告

鄂尔多斯市铭通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

我委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辉煌高能控股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鄂仲字第006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选(指)定首席仲裁员声明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举证质证认证表、权利义务告知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答辩、选定仲裁员期满后的第10日上午(2023年6月23日)8时30分在我委仲裁庭(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仲裁大厦五层第一仲裁庭505室)不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仲裁公告

杨华(身份证号152633195707222713):王粉梅(身份证号152633196408132720):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九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2]第39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肖政,联系电话:0471-467994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仲裁公告

阿切(身份证号150102196503021523):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内蒙古联发房地产开有限公司与你之间关于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案件编号:呼仲案字[2021]第7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会格式文书(仲裁答辩书、仲裁反请求申请书、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及选定仲裁员声明书、授权委托书、案件举证质证认证表、送达地址确认书、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三个规定”告知书)。另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按照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你可以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逾期则由本会主任指定;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本会不公开开庭审理,请按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联系人:李莹,联系电话:0471-4614887)

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腾空并返还车库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7号楼1单元107号车库的使用者您好:

董若威已于2007年取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7号楼1单元107号车库的不动产证权证书(编号:2010105840),请您于2023年5月15日,将上述车库腾空并返还给董若威,并向相关部门结清水、电、天然气等费用,若在上述期限内您及住房人未及时全部腾空并返还车库,则视为您放弃对该房屋内财务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我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您拒绝搬离对我方造成一切损失,将由您承担。

董若威2023年4月28日

■腾空并返还车库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4单元102号车库的使用者您好:

董若威已于2007年取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4单元102号车库的不动产证权证书(编号:2007104476),请您于2023年5月15日,将上述车库腾空并返还给董若威,并向相关部门结清水、电、天然气等费用,若在上述期限内您及住房人未及时全部腾空并返还车库,则视为您放弃对该房屋内财务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我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您拒绝搬离对我方造成一切损失,将由您承担。

董若威

2023年4月28日

■腾空并返还车库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4单元101号车库的使用者您好:

董若威已于2007年取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4单元101号车库的不动产证权证书(编号:2007104469),请您于2023年5月15日,将上述车库腾空并返还给董若威,并向相关部门结清水、电、天然气等费用,若在上述期限内您及住房人未及时全部腾空并返还车库,则视为您放弃对该房屋内财务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我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您拒绝搬离对我方造成一切损失,将由您承担。

董若威2023年4月28日

■腾空并返还车库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3单元103号车库的使用者您好:

董若威已于2007年取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3单元103号车库的不动产证权证书(编号:2007104472),请您于2023年5月15日,将上述车库腾空并返还给董若威,并向相关部门结清水、电、天然气等费用,若在上述期限内您及住房人未及时全部腾空并返还车库,则视为您放弃对该房屋内财务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我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您拒绝搬离对我方造成一切损失,将由您承担。

董若威2023年4月28日

■腾空并返还车库通知书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3单元102号车库的使用者您好:

董若威已于2007年取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桃园小区6号楼3单元102号车库的不动产证权证书(编号:2007104467),请您于2023年5月15日,将上述车库腾空并返还给董若威,并向相关部门结清水、电、天然气等费用,若在上述期限内您及住房人未及时全部腾空并返还车库,则视为您放弃对该房屋内财务的所有权及处置权,我方有权自行处理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因您拒绝搬离对我方造成一切损失,将由您承担。

董若威2023年4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闫冬洁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3〕104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3〕10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70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孙佳鑫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3〕133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3〕133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3500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特尼根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3〕134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3〕134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4500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

■公告

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杨晓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回劳人仲字〔2023〕135号),经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申请书副本、答辩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回劳人仲字〔2023〕135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具体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6600元。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4月28日

■拍卖公告

受有关部门委托,本公司将于2023年5月14日10时开始至16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中拍平台(htttps://paimai.caa123.org.cn)公开举行拍卖会。

一、拍卖标的:二手房

1、二连浩特市西环路西、苏尼特街北清华苑小区2楼2单元02011,建筑面积:94.34平方米,产权证号:0000727,

2、二连浩特市西环路西、苏尼特街北清华苑小区2楼2单元02012,建筑面积:94.34平方米,产权证号:0000731。

以上2套房屋国有建设使用权2007.9.30-2047.9.30

地址:均在二连浩特市;参考价:20.0774万元人民币/套。

二、展示时间:2023年05月04日至06日16时止;

三、展示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四、报名时间:2023年05月12日9时至16时止,2023年05月13日9时至16时止。

五、竞买登记手续:

1、请在中拍平台上完成注册登记,并上传有效身份证明进行实名认证(个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照片);

2、拍卖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套。(竞买不成者,于拍卖会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3、保证金缴纳:

汇款账户(户名: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鼓楼支行,帐号:05510101040002049)

4、保证金截止时间:2023年5月12日16时止。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拍卖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不动产过户按照国家规定各自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并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拍卖人无涉。

七、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滨河南路玖都公馆7座517房间联系人:刘先生;联系方式:0471-4107168、13015015892

内蒙古腾泰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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