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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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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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根诉被告孟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12318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1年8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计算为108033.16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计算为19619元,直到付清为止),共计237652.1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监督卡、案件涉黑涉恶情况询问书、开庭传票以及本院(2023)内0929民初696号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韩天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涛高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本金64699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龙结(又名龙杰)、代六柱:

本院受理原告齐阿木古冷与被告龙结、代六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龙结、代六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阿木古冷借款本金31250元;二、被告龙结、代六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阿木古冷借款利息1798.47元[(31250元×0.005元÷30天×32个月23天=5119.79元,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31250元×年利率3.65%÷12个月÷30天×29个月7天=2778.68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27日)= 7898.47元-6100元=1798.47元],并继续支付原告齐阿木古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1月28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齐阿木古冷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823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1223元,由被告龙结、代六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陈青明:

本院受理原告包梅花与被告陈青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陈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梅花三笔借款本金13000元(3900元+1300元+7800元);二、被告陈青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梅花借款逾期利息4633.83元[1514元(3900元×0.0038元÷30天×78个月22天,从2014年1月28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3900元×年利率3.65%÷12个月÷30天×29个月8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28日)+445.74元(1300元×0.0038元÷30天×67个月3天,从2015年1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1300元×年利率3.65%÷12个月÷30天×28个月27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16日止)+2674.09元(7800元×0.0038元÷30天×67个月1天,从2015年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7800元×年利率3.65%÷12个月÷30天×28个月29天,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18日止)],并继续支付原告包梅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梅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247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647元,由被告陈青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韩德全(又名德全)、王青良:

本院受理原告包梅花与被告韩德全、王青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韩德全、王青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包梅花借款本金19000元;二、被告韩德全、王青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包梅花借款利息4050.87元[2344.09元(19000元×0.0038元÷30天×32个月14天,从2017年12月5日至2020年8月19日)+1706.78元(19000元×年利率3.65%÷12个月÷30天×29个月16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2月5日)],并继续支付原告包梅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梅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387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787元,由被告韩德全、王青良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包永华:

本院受理原告包梅花与被告包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梅花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二、被告包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梅花借款逾期利息2524.65元[1951.30元(6500元×0.0038元×79个月,从2014年1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573.35元(6500元×年利率3.65%÷12个月×29个月,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并继续支付原告包梅花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2月21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包梅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50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包永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海七十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2045号原告常百顺诉被告海七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海七十三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海七十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大同市平城区蒙旭轻质建材隔板厂诉被告内蒙古三盛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836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2680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均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徐霞:

本院受理原告杜君梅诉被告徐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杜君梅货款1115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王东亮:

本院受理原告王田田、王磊、王建功诉你及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告杨云飞申请对鄂托克旗共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借据记载的“杨云飞”签字及捺印与杨云飞本人签字及捺印进行同一性进行鉴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鉴定申请书及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8审判庭进行协商鉴定机构,并对被告杨云飞提供的原始样本进行质证,同时由被告杨云飞本人亲笔用快、中、慢速度拟写“杨云飞”字样各10遍,并采集杨云飞指纹印,逾期未到,视为放弃权利。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梁怀忠、贾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鄂托克旗共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怀忠、贾秀珍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5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37238.68元;二、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以137238.68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从2013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1日止利息57637.39元,本息共计194876.07元;三、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37238.68元为本金,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张东夫: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亿昉管家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东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20日至2021年9月1日的物业费合计4675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1月14日的逾期交纳物业费违约金637.68元(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9月1日的违约金计算:2897元×0.05%×224天=324.46元;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1月14日的违约金计算:4675元×0.05%×134天=313.22元),以上合计5312.6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欠付物业费467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2022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沙仁高娃、赛朝格图:

本院受理杨平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吕永丰、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通知吕永丰、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3)内0826执异17号],原案申请人仲卫善、仲云霞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申请人申请复议请求:1、撤销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826执异17号执行裁定书;2、驳回异议人的全部异议请求;3、维持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的(2022)内0826执恢83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白羽:

本院受理原告李秘诉被告白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张随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俊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审理本案。你需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贾琴、王计福: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聚升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贾琴、王计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胜军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执行依据(2013)年东民初字第5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胜军、张霞。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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