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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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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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金桥支行申请执行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周雄: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刘凤军:

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于彪、菅美玲、于长水、张羽霞、段晓兵: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王卫东、纪永利、刘荣、张军、姚宝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6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郝亭亭、陈喜梅、孙建军、高勋、靳二宝: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6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袁瑞祥:

本院受理赵学勇申请执行袁瑞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5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拍卖袁瑞祥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锦绣福源A区六号楼二单元五层501室内物品,物品清单详见内信益佳评报字【2023】第002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挨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赵挨贵称,被申请人赵旭,男,1993年12月29日出生,喀什大学生物地理系学生,户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中只几梁村145号,身份证号:150121199312293510。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因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4日至14日,在参加喀什大学组织该系学习在库车市阿格乡大龙池森林公园考察时失踪,经库车市各部门联合搜救未找到本人或尸体,后由库车市公安局北山派出所出具证明,被申请人赵旭至今下落不明,满六年以上。下落不明人赵旭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报的,下落不明人赵旭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赵旭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赵旭情况,向本院报告。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赵泽波、兰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潘瑞军与被告赵泽波、兰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1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赵泽波、兰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潘瑞军借款本金468861元,利息164661元,共计63352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8日。从2022年4月9日开始,以借款本金46886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直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3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赵泽波、兰美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杨珍玮:

本院受理原告贺雄飞与被告杨珍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1)内0121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杨珍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贺雄飞各项损失费用6569元,鉴定费6000元,共计125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杨珍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刘有霞:

本院受理原告穆香荣、渠峰、渠研诉被告刘有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3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佩桐诉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6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白宇诉被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46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刘晓强:

本院受理原告候玉芳诉被告刘晓强离婚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祁晓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与被告祁晓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张长利、关福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长利、关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长利、关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39990元,利息6404.97(39990元×9.786‰×2016年3月16日至2017年7月20日)元;二、被告张长利、关福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999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679‰计算。案件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长利、关福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宋计明、齐利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宋计明、齐利香、宋保明、王秀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周松元: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4058号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松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沈阳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2)内0502民初4058号民事裁定书,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已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苏甜:

本院受理原告庞志刚与被告苏甜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539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李永全:

本院受理原告徐克勤与被告李永全、任马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4民初242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计诉被告内蒙古第三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2)内062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史春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亚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史春艳给付原告广亚雄欠款28900元,支付违约金343元,合计292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532元,由被告史春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李赛华:

本院受理原告何丰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赛华偿还原告何丰硕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何丰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原告何丰硕负担1252元,由被告李赛华负担448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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