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全如:
本院受理原告张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84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翟全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爽借款18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韩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侯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15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韩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磊借款本金89785元;二、被告韩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侯磊利息70861元及2022年7月2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978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三、被告韩媛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侯磊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侯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刘强: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63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刘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82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梁艳杰:
本院受理原告闫金兰诉你、刘占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90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梁艳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原告闫金兰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闫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蔚贺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瑞江、高何女、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55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蔚贺鹏、郭多、武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532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刘虎:
本院受理原告白煜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13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白煜赫借款本金80000元;二、被告刘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白煜赫逾期还款利息10627元及自2022年4月16日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三、驳回原告白煜赫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赵祯:
本院受理原告陈祎然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76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赵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祎然课时费2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史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529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史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148.17元及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5148.17元为基数,按照《小额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自2015年9月21日起支付利息及罚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杨丽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2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内容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杨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偿还欠款本金91601.17元及利息和费用【利息和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及《关于调整信用卡业务相关收费标准的公告》的约定,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及费用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利息及费用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杨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4554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赵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马艳慧与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被告赵新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1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被告赵新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艳慧货款4000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14.7元,并以剩余货款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0月30日始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被告赵新星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被告赵新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钱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孙爱平诉被告钱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燕三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燕三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3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燕三小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到2023年3月13日的信用卡本金1369536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燕三小按照《内蒙古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7月19日)起欠款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等直至付清为止,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宋丽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宋丽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丽霞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1144.9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宋丽霞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2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宋丽霞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尹宝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尹宝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尹宝柱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804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尹宝柱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1年4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尹宝柱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王龙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龙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龙凤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8500.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龙凤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1年3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王龙凤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张旭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张旭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旭东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596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旭东按照《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张旭东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宋建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宋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建华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62659.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宋建华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1年2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宋建华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刘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刘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坤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到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99977.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坤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1年3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刘坤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