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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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胡凤文: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鲁兴农机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杨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韩凤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王明泽:

本院受理原告程显朋与被告王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7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吕巧玲:

本院受理原告杨来树诉被告白俊义、吕巧玲、葛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杨宽厚: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千金女与被执行人杨宽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外人张海霞、杨佳隆对查封房产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2执异4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张新生: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全与被告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57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鄂尔多斯市欣园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法银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欣园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与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赵洪儒:

本院受理原告王四柱与被告赵洪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褚建军与被告吉日木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李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换贵与被告牛美荣、李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赵成: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大成鑫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金盛家居贝德堡游泳健身俱乐部、赵成、高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赵成: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大成鑫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贝德堡游泳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分公司、内蒙古贝德堡健身体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成、高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谢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赵海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天力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诉赵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91民初19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苏政安:

本院受理原告刘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尹露: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张义林、张满仓、刘巧云:

本院在执行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洁、郑春霞等投资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洁、郑春霞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异议人巴彦淖尔市宏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洁、郑春霞不服上述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0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薛青龙:

本院受理原告姚国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吕燕霞:

本院受理原告侯晓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4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樊凤仙、侯计生:

本院受理原告田平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65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索景岭: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索景岭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索景岭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59992.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索景岭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2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索景岭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辛克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辛克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辛克忠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截止至2021年9月26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9937.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二、被告辛克忠按照《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从逾期之日(2020年10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被告辛克忠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1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8日

岑义清、马方东: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岑义清、马方东、岑生、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198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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