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2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1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凤山:

本院在张凤山申请保全宋治飞一案中,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伊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赵鹏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飞诉被告赵鹏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鹏鹏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50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内蒙古东达丰泽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东达蒙古王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达丰泽园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靳丙全: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张在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刘晓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晓娟、杜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6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兰国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韩学文、兰国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71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江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康丽丽、江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67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张鑫、李飞、贡贵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6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闫爱峰、王爱青、白永旺、张蓉蓉、高峰、安雪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陈山、齐玉霞、敖日格乐: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郭晓燕: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申请执行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云霞、李永平、高文花: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刘春艳、李利平、陈春生、范俊英、刘永忠: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6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斌、刘兵、李瑞瑞: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0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杨俊生、李海桃、常瑞炳、李全生: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塔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0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马兴东、杜瑞凤、乔瑞勇、李兰柱、马桂珍: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0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蔡福: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53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召小、孙永革、清水河县宇亨传统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孙满堂、杨文英、李世荣、李润英、孙权、陈芳: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申请执行你们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5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建国:

本院受理郭虎与李建国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416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李建国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恒大翡翠华庭地块三23号楼2单元1006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29日至2026年3月28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供电分公司与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位于托克托县燕山营乡托电工工业园区东区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查封内蒙古托克托县蒙丰特钢有限公司位于托克托县燕山营乡胡忽浪营土地一宗,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4月14日至2026年4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张永利、张爱华:

本院受理张宝冉与张永利、张爱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1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强、邬白玲:

本院受理异议人张志峰与原案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刘永强、邬白玲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撤销(2021)内0826执恢442号之三执行裁定;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1)内0826执恢442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内容:“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房屋一套(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31400906)及杭锦后旗陕坝镇糖厂街土地一宗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40110614-1)作价14316807.5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志峰抵偿债务本息合计10871958.15元及执行费78272元,评估费39000元,辅拍费18323元,测绘费1000元,共计11008553.18元。申请人张志峰自收到本裁定七日内,将超出其债权部分3308254.33元交纳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指定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营业室,开户名称: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号:6228401917878421867。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志峰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志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变更为“一、将被执行人内蒙古鸿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西二街房屋一套(蒙房权证杭锦后旗字第105031400906)及杭锦后旗陕坝镇糖厂街土地一宗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土地证号:40110614-1)作价14316807.51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志峰抵偿债务本息合计10871958.15元及迟延履行金3308254.33元,执行费78272元,评估费39000元,辅拍费18323元,测绘费1000元,共计14316807.51元。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志峰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张志峰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