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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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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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仲凯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岩、车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岩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8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刘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高洪雨诉被告刘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63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宏岳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任秀琴、连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任秀琴、连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63号,现依法向任秀琴、连建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赵颀、王静、张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444号,现依法向王静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胡新宇、杨臻卿: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胡新宇、杨臻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64号,现依法向胡新宇、杨臻卿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王会东、渠越红: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会东、渠越红、张志鹏、武燕、张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49号,现依法向王会东、渠越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岳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雯燕、刘帅华、欧阳吉雅、岳利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45号,现依法向岳利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赵治海:

本院受理原告侯玉姝、郑帅诉被告赵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借款26万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赵治海:

本院受理原告侯玉姝、郑帅诉被告赵治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10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宏岳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王有福:

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军与被告王有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141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2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有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成军防水工资6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王有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蔚贺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立军、张春生、蔚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4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蔚贺鹏: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杨立军、郭友祥、蔚丽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46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蔚贺鹏、蔚贺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刘永梅、杨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47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内蒙古天地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内蒙古天地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与被告内蒙古天地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内蒙古天地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返还投资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自2022年5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5660.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负担15891.89元,被告内蒙古天地人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976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杨威:

本院受理原告郭春诉被告湖北省瑞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杨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湖北瑞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为被告垫付人工费137000元;2、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杨威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杨威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雄狮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铭华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我院执行,在本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铭华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如下财产:1。坐落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街富恒广场1号商业楼2号商业楼-101房产。2。坐落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街富恒广场1号商业楼2号商业楼-202房产。3。坐落于新城区海拉尔东街富恒广场1号商业楼2号商业楼6016-6062号、701号、7010-7014号房产。上述财产已由本院向有关部门登记查封,任何人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作出转移、买卖、设定抵押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上述被查封财产已由内蒙古铭华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卖出,未办理产权登记,请有关权利人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如逾期,视为放弃此项权利,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物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变价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李会、贾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贾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1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会、贾建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40855.96元,共计138855.96元(以借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日按月利率7.54‰计算,从2019年2月2日按月利率7.54‰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元,由被告李会、贾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闫冠群、赵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闫冠群、赵海东、赵国栋、王国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57号,现依法向闫冠群、赵海东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国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刘娇艳: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娇艳、马和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高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高建军、魏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48号,现依法向高建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杨雁飞、张玉仙: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雁飞、张玉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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