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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冯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冯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3019元和违约金302元。案件受理费742.18元,由新杰物业公司负担677.18元、由冯林强负担6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冯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鄂尔多斯市瑞峰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海峰(又名戴海峰)、苏瑞军、谢晓宇:

本院受理原告苏明小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瑞峰宇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代海峰、苏瑞军、谢晓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8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原告苏明小运费人民币32720元;2、因本次纠纷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东胜区通源彩钢钢材销售部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602民初94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所欠原告临建彩钢房合同价款3085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92550元(308500*30%=92550);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燕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宝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11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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