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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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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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治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赵心宽:

本院受理原告赵国文诉被告赵心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36000元及年利率24%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李牡丹、赵红军: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姜平与被执行人李牡丹、赵红军民间借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牡丹、赵红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5号永泰城汇景1号住宅楼29层3单元2902号房屋进行评估。采取网络询价的方式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048560元;中国工商银行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096160元;京东大数据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97491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现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1485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及网络询价评估报告。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李牡丹、赵红军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包头大街5号永泰城汇景1号住宅楼29层3单元2902号房屋,三家网络机构评估值平均价为1030878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7624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80000。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王灯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郝润九与被执行人王灯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王灯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沁丰园小区3号楼1单元3楼房屋进行评估。采取网络询价的方式进行评估,估价结果为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960411元;中国工商银行电商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1541957元;京东大数据平台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969654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现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1483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及网络询价评估报告。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灯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沁丰园小区3号楼1单元3楼房屋,三家网络机构评估值平均价为1157341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83739.8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90000。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首次拍卖流拍后本院将依法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王文新、王楠、刘翠枝:

本院受理的祁和平申请执行王文新、王楠、刘翠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祁和平申请对被执行人王文新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元山子村棚户区改造村民回迁小区南麓雅筑12号楼1单元602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3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任向军、任可:

本院受理原告佐拉诉被告任向军、任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鉴定申请书副本及(2022)内0102民初5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何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黄雪峰诉被告何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何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雪峰偿还借款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何文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张雪清诉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雪清返还装修款6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陈晓、包圆圆: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陈晓、包圆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陈晓,包圆圆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550222.12元,截止2022年7月22日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19595.12元。以及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抵押的位于回民区中山西路海亮广场一期II项目3号楼9层9020号,2019年6月6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证明第0017842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张计军、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张计军、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张计军,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225525.57元,截止2022年7月26日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5785.08元。以及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抵押的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楠湖郦舍第3号楼3单元24层240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呼和浩特市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张计军应履行的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薛海晨: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薛海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薛海晨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306337.78元,截止2022年7月22日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13837.20元。以及自2022年0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抵押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光明路西机务段住宅小区20号楼6层4单元西户,2018年9月18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18)呼和浩特市不动产证明第0029153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吴宾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吴宾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吴宾宾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669785.35元,截止2022年7月22日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29547.82元。以及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抵押的位于玉泉区西五十家街建行宿舍楼6层南单元北户,2020年8月27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20)呼和浩特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00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郝广英、韩叶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告郝广英、韩叶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郝广英,韩叶青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全部借款本金人民币1045601.23元,截止2022年7月22日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58399.95元。以及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3、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提供抵押的位于玉泉区西顺城街6号汇豪天下花园小区A37号楼6至7层5单元601,2019年5月9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证明0013684号,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崔峰: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崔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2022年06月27日全部本金人民币1562308.68元,利息(复利、罚息)人民币65734.73元。以及自2022年06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91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李雯雯:

本院受理原告宋成山诉被告李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六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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