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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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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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龙、卢海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962号原告刘忠杰诉被告李海龙、卢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4592元,本息合计:24592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自2023年2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分28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付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狄那木拉与被告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付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狄那木拉借款本金12500元;二、被告付永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狄那木拉借款逾期利息4038.55元,并继续给付原告狄那木拉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至借款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狄那木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付永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吕妍汐与被告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吕妍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吕妍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金双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903号原告科左中旗蔡连春煤炭经销处诉被告金双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金双玉偿还欠款本金4080元;2。要求被告金双玉给付欠款利息3133元(4080元×0.0128元×60个月,从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日),本息合计7213元;3。要求被告金双玉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金双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牛洪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902号原告蔡连春诉被告牛洪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牛洪玉偿还借款本金3300元;2。要求被告牛洪玉给付借款利息6842元(3300元×0.0128元×162个月,从2009年9月8日至2023年3月8日),本息合计10142元;3。要求被告牛洪玉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牛洪玉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齐兆坤、图雅: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2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兆坤、图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齐兆坤、图雅偿还逾期借款本金:48124.71元,利息:4192.3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25日),合计:52317.0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8124.71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9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8月25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王春生: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1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春生偿还逾期借款本金:58736.59元,逾期部分利息:50844.20元,逾期部分罚息37538.25元,当期利息97.6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6日)未到期本金剩余79743.24元,本利罚合计:226959.97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金、利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并以本利248158.31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35‰基础加收50%,从2022年5月26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产权证号:蒙(2017)科尔沁左翼中旗不动产权第0000090号]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抵押物处置费用、过户费等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6月1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白成才:

本院受理原告邹丽敏与被告白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白成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丽敏借款本金10500元;二、被告白成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邹丽敏借款利息4990.71元;三、驳回原告邹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白成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魏明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换梅诉被告魏明飞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不准许原告王换梅与被告魏明飞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换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李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清、李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张忠瑞:

本院受理原告赵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佟凤兰: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张云峰、王凤杰:

本院受理原告曾兆武诉张云峰、王凤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侯亮亮:

本院受理原告孙俊梅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白果梨、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成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及成晓军上诉的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玉英、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余立功、巴彦淖尔市腾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秀霞、内蒙古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41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高磊磊、高广东、袁春娥: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13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高磊磊、高广东、袁春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郭凤翔: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鑫发模板租赁站诉被告深圳市宏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郭凤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九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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