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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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红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志勇与被告赵红军、李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包阿如娜诉被告永光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杨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丽军与被告杨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8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张亮:

本院受理原告孙杰诉被告张亮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内蒙古巨能饲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犇腾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巨能饲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孙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乐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赛汉其其格、谢伟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赛汉其其格、谢伟深、韩东升、吴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98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杨文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武、王秀青、杨文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87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刘四毛、苏春香、卜满收、杨二林: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四毛、苏春香、卜满收、杨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74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卜会平、刘娟、何红生、于占海:

本院受理原告邱建刚诉被告卜会平、刘娟、何红生、于占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25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杨仙桃:

本院受理原告张慧诉被告杨仙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256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张靖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伟诉被告张靖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4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姜鹏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岳威诉被告姜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姜鹏飞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38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沙日那: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通乐嘎诉被告沙日那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沙日那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6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赵景文、张光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莉诉被告赵景文、张光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静文、张光锐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香梅:

本院受理的原告霍三平诉被告香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香梅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96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赵建东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6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切、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19384.00元),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河南省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盛佳地项目部、张建平、丁玉海: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678号原告内蒙古亚楠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盛佳地项目部、河南省林州市昌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丁玉海、张建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武志峰、张慧敏、武志成、银雅琴: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志峰、张慧敏、武成明、张莉、武志成、银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孟新风、李水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孟新风、李永刚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永刚、孟新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51585.49元,本息共计151585.49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10月29日始至2022年9月21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关香花、吴德全:

本院受理原告冯立春与被告关香花、吴德全、冯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香花、吴德全、冯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冯立春借款19500元,利息21593元(19500元×年利率24%×2016年2月2日-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41093元;二、被告关香花、吴德全、冯占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冯立春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28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关香花、吴德全、冯占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刘晓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乌吉斯古冷与被告刘晓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准予原告张乌吉斯古冷与被告刘晓红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张鑫磊由原告张乌吉斯古冷抚养,被告刘晓红每月给付张鑫磊抚养费700元,此款自2023年2月1日开始给付至张鑫磊独立生活时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张乌吉斯古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白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邢苍云与被告白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邢苍云借款36000元,利息34200元(36000元×年利率24%×2016年9月5日-2020年8月20日),本息合计70200元;二、被告白永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邢苍云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为基数,自2020年8月21日开始至实际债务清偿日止,按年率14.6%计算。案件受理费收取175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永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包海权、王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宋建宏与被告包海权、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宋建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888元退回原告宋建宏,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宋建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翟红丽、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东河支行与被告翟红丽、恒大地产集团包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207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自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呼和浩特市宸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庄利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苏州哈曼卡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川中水泥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宸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庄利煤炭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乌兰水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00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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