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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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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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薛金凤诉被告刘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595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曹建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曹建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曹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20609.34元及利息,利息以20609.3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曹建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3599.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曹建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25日

张树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公司诉张树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张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公司理赔款163271.97元;二、被告张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公司未付保费8879.87元;三、被告张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城支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172151.8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自2019年9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树珍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25日

李红梅: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7987.17元及利息,利息以37987.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159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红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25日

乔换枝: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乔换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结案案由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710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乔换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2939.77元及利息,利息以12939.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1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乔换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逾期保险费22670.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乔换枝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25日

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学忠诉被告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雷力智能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5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和林格尔县清禾滴灌经销部:

原告莱芜联众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林格尔县清禾滴灌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428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毛立奎:

本院受理原告史忠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不接,邮寄送达均未能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毛立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忠和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7元,由被告毛立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白天帅:

本院受理原告任海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不接,邮寄送达均未能成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许原告任海波与被告白天帅离婚;二、婚生女白雨彤、白雪彤由被告白天帅抚养,原告任海波从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各75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为止:三、原告任海波可每月探视一次女儿白雨彤、白雪彤,被告白天帅应当予以配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任海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期满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5日

李雯雯:

本院受理原告宋成山诉被告李雯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782民初950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宏岳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贺满仓、杜晓光、任志春、程文斋、刘乐乐: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满仓、杜晓光、任志春、程文斋、刘乐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张国印、贺莎、张永强、杨自由、张永清、任志春: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国印、贺莎、张永强、杨自由、张永清、任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张振峰、郭金莲、张振文、郑俊英: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振峰、郭金莲、张振文、郑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李娜、何娜、刘玲: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娜、何娜、刘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冯六十二、董旺、程岗、高玉忠、冯占荣: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冯六十二、董旺、程岗、高玉忠、冯占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杨阿登、张大江、包亚军、刘卫军、赵飞、贺德义: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杨阿登、张大江、包亚军、刘卫军、赵飞、贺德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高远乐、王磊、王燕茹: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高远乐、王磊、王燕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杜军亮、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美仙: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杜军亮、内蒙古汇众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魏美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郝周保、任志春、程文斋、周存良: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郝周保、任志春、程文斋、周存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刘心乐、高利珍、赵满红、王永开、杜广文: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刘心乐、高利珍、赵满红、王永开、杜广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内蒙古烨隆矿业有限公司、固阳县天和建材城有限公司、陈然姿、温慧峰、穆祁顺、翟俊旺: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烨隆矿业有限公司、固阳县天和建材城有限公司、陈然姿、温慧峰、穆祁顺、翟俊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范海霞、包头市通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海霞、包头市通运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刘连枝、赵国方、张晓洁、王建军:

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连枝、赵国方、张晓洁、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该案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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