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洪江: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2.要求被告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从2014年1月21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梁宝合、白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巴彦塔拉凤珍建材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72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172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1.38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李伟兴:
本院受理的原告崔丽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伟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7205(2017年5月15日至2023年2月15日,共计69个月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止,本息合计6720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