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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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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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增光、梁永爱:

本院在受理李志勇诉杨增光、梁永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李志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杨增光、梁永爱送达(2022)内0826执恢588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17)内0826执465号之二查封执行裁定书、(2017)内0826执465号之六查封执行裁定书、(2017)内0826执465号之七查封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恢588号拍卖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杨增光、梁永爱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博玉园小区A2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105021201966)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杨增光、梁永爱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博玉园小区A2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杨增光、梁永爱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内蒙古恒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正与被告李山、第三人内蒙古云泰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恒利达商贸有限公司、达拉特旗高头窑张美厚煤矿、李源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3年3月22日作出的(2023)内0602民初9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杨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退还原告杨正。】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董二平:

原告王方外与被告董二平、惠二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董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王方外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022年5月24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年利率按照14.8%计算);二、被告惠二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惠二媚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董二平追偿。如果未按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董二平、惠二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案件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韩引福、秦俊平:

本院在原告周宪文诉被告韩引福、秦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

73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韩引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周宪文偿还借款本金370000元及利息(以37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秦俊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秦俊平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引福追偿;案件受理费6850元,由被告韩引福、秦俊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许秀丽:

本院在马玉莹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送达一、(2019)内0602执3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许秀丽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一份。二、(2019)内0602执32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许秀丽在东胜区准格尔北路13号景泰园小区3号楼1层2-16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三、如上述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告知本院,本院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四、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护保险合同效力,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告知本院,并向本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本院将不在执行该保险产品,如上述保单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交付替代履行财产,本院将对上述四处保单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白桂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桂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012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物业管理费7519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从2012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的违约金2255元。3、诉讼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桂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昌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桂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013年1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物业管理费11377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从2013年1月20日至2018年7月19日的违约金3413元。3、诉讼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胡艳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艳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物业费共计3683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300元。两项共计3983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内蒙古中安盛基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内蒙古中安盛基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3039061.6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器材或赔偿器材损失791638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82526.76元,以上暂计4813326.39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阿帝沙:

本院受理原告金海诉被告阿帝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24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被告阿帝沙偿还原告金海借款本金44000元,利息6000元(从2015年8月14日至2021年6月27日),利率为2%;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赵桂霞:

本院在执行陈玉琴申请执行赵桂霞、杜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恢6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赵桂霞丈夫杨海斌(已故)所有的位于伊煤北路32号街坊天骄明珠小区13号楼2单元503室(合同编号:2013-8026836)房产一处交付给竞买人王东明(身份证号码:152701195804120852)所有。房产拍卖款722633.4元缴纳执行费9362元剩余713271.4元由申请人陈玉琴领取。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彩梅: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好日娃与被告王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02民初6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王彩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乌云好日娃借款10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乌云好日娃负担90元,由被告王彩梅负担12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尉理全: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被告尉理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振光劳务费24000.00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被告尉理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张玉玲: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玉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杜长在:

本院受理原告常豹诉被告杜长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9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曹国贵、杨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赵老官诉被告曹国贵、杨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61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阿拉坦: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兰诉被告内蒙古卓资县辉腾锡勒铁骑旅游中心、被告阿拉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92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1。解除原告冯玉兰与被告阿拉坦签订的《草原(草场)租赁合同》;2。由被告阿拉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冯玉兰租金20000元、风险保证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3。驳回原告冯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阿拉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丽霞:

本院受理(2023)内0929民初649号原告李国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张建忠:

本院受理付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921民初2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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