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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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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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汗昭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然清诉被告内蒙古汗昭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内蒙古汗昭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汗昭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景永青、李秀风、景存旺、穆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永青、李秀风、景存旺、穆玉英(2022)内0105民初12070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07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欣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欣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艳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欣颜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欣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81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刘顺: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光、马金龙诉被告田培峰、张永利、刘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95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民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赛罕区分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财政局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铁木尔、刘友谊、李冠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萍与被告刘友谊、李冠杰、铁木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00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毛建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城环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建成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93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马禄超: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禄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0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赛璞、内蒙古瑞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聂娜、罗燕与被告王赛璞、内蒙古瑞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2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苏玉芬: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与被告苏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武清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坤常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清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7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闫宇峰: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强与被告闫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寇昊宇与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1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崔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张雪梅与被告崔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少杰:

本院受理原告班婧、侯晓冬、杨春林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三案和原告高志霖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卫少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681号、7341号、7155号、88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刘瑞青: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韩海霞、刘永、刘芳、胡佳宁、刘相阳、王伟丽、姬春红、刘亚军、高明、白璐、卢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海霞、刘永、刘芳、刘相阳、王伟丽、胡佳宁、姬春红、刘亚军、高明、白璐、卢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893号、7005号、7909号、6838号、6835号、6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郑永君、陆超:

本院受理金永刚申请执行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177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生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左晖、王利芬:

本院受理邢玉胜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367号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领款通知书(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该房产以最高价成交,现退还被执行人左晖、王利芬案款920841.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崔金良:

本院受理韩珍平申请执行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5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赛罕区智艺百货经销部、张丽君:

本院受理董双双申请执行呼和浩特赛罕区智艺百货经销部、张丽君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532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利军、刘金凤、彭雨红:

本院受理戴玉林申请执行王利军、刘金凤、彭雨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冬冬:

本院受理程锦华申请执行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冬冬:

本院受理李勇申请执行王冬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3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秀莲:

本院受理张淑玲申请执行秀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5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3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到涉案房屋强制开锁进行腾清,屋内物品由申请人保管。特通知被执行人秀莲于2023年4月25日前来本院办理手续并领取屋内物品,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将屋内物品一起评估、拍卖,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周鹏:

本院受理赵刚、李国庆、刘立庆申请执行周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5民初77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腾清租赁房屋,本院已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对房屋进行强制执行腾出。特通知被执行人周鹏于2023年5月20日前去领取屋内物品,逾期则视为放弃。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连亮生:

本院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华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亮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80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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