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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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1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2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常州凯基药物科技有限公司、叶永强: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内蒙古普因药业有限公司、江阴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凯基药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寅晟方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赤峰安邦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葛啸虎、王润娟、葛菁、叶永强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46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江西茂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九州任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茂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79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内蒙古空港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空港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龙明灯:

本院受理原告徐忠诉龙明灯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张建忠:

本院受理付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921民初20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永修县包浩物资有限公司、黄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驰骏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7101民初4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21日

张水清、张贵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莉诉你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1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孟令德(又名孟钰)、郝婷:

本院受理原告付龙(又名付宏)诉孟令德(又名孟钰)、郝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彦:

本院受理原告王顺诉王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张东东、张秀枝: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东东、张秀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狼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王伟、王咪、张龙、杜文君、付强:

关于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伟、王咪、张龙、杜文君、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潭学臣:

本院受理原告潘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卢天顺、郭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正与被告卢天顺、郭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卢天顺、郭秀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明正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郝爱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爱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6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韩军: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陈小红、刘强强、兰翔: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小红、刘强强、兰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陈小红、刘强强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698.24元及约定利息、逾期罚息。截止2022年8月26日结欠利息和罚息为6888.47元,本息共计人民币9586.71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8月2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利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兰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后续为实现债权所承担的费用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0156号转普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祁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祁小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金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刘斯琴:

本院受理原告宝音和其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胡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芳诉你与王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胡健:

本院受理原告张桂珍诉你与王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超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徐长立:

本院受理原告赵金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丰砖瓦厂、内蒙古碧苑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丰砖瓦厂与被申请人内蒙古碧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案号为(2012)呼破初字第1-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双方当事人公告送达(2012)呼破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华丰砖瓦厂的申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21日

白木日根、关代小:

本院受理原告双辽市卧虎镇祥云水泥板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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