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分类信息
第15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508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张君诉被告王金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樊喜林:

本院受理原告孙常青诉被告樊喜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董文栓: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董文栓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温俊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温俊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5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李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那日苏与被告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那日苏借款本金77300元;二、被告李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那日苏利息22818.96元(77300元×0.0123元×24个月,从2021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案件受理费230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702元,由被告李志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9日

白利民: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564号原告袁桂艳诉被告白利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白利民离婚;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白利民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792号原告张永利诉被告包巴特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巴特尔给付原告张永利工资款30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包巴特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9日

刘丹丹、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峰诉被告刘丹丹、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3)内0602民初120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2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贺佳:

本院受理原告薛慧诉被告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贺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费用由被告贺佳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3)内0602民初692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4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王永军: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贵平与被执行人王永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2)内0602执63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634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30日内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2022)内0602执6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王永军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2007151112S93015002450、2007151112S93015002463);(2022)内0602执6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上述保险现金价值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帐户。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刘豆女: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与被告刘豆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李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78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包梅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