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波、余国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都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377号]一案中,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请求:1、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追加第三人锡林夫、张玉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锡林夫在49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张玉英在448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内蒙古荣都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377号]一案中,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请求:1、追加第三人陈波、余国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追加第三人锡林夫、张玉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锡林夫在49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张玉英在448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锡林夫、张玉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荣都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377号]一案中,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请求:1、追加第三人陈波、余国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锡林夫在49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张玉英在448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博克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田文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625号]一案中,内蒙古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王志梅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王志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文科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625号]一案中,内蒙古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邦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温国英、郭耀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在(已故)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045号]一案中,申请人安丽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安丽为(2021)内0105执104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鲍李亚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曾用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利兵、李国平、泽鹏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5227号]一案中,异议人泽鹏请求本院撤销对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西街6号大溪地住宅小区B22号楼1至3层1单元101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泽鹏的异议申请)。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653号]一案中,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请求追加第三人吴旭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吴旭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誉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653号]一案中,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1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内蒙古博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白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焦智禄、王卫英、白深、康霞及你追偿权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09号]一案中,案外人徐军锋请求中止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小区3号楼5-515、5-517、5-522(合同编号:2009-0020751)的查封,并中止对该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徐军锋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白东、王卫英、焦智禄、白深、康霞及你公司追偿权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09号]一案中,案外人徐军锋请求中止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小区3号楼5-515、5-517、5-522(合同编号:2009-0020751)的查封,并中止对该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徐军锋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焦智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白东、王卫英、白深、康霞及你追偿权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09号]一案中,案外人徐军锋请求中止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小区3号楼5-515、5-517、5-522(合同编号:2009-0020751)的查封,并中止对该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徐军锋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王卫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继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杭锦旗康达畜产有限责任公司,白东、焦智禄、白深、康霞及你追偿权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109号]一案中,案外人徐军锋请求中止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小区3号楼5-515、5-517、5-522(合同编号:2009-0020751)的查封,并中止对该上述房屋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徐军锋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黄卫东、连焕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志虹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恢151号]一案中,案外人夏还宝请求中止执行(2019)内0105执恢15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展览馆西路豪景花园小区宿舍2号楼2单元8号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夏还宝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苏尼特右旗同和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苏尼特右旗同和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6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金瑞明:
本院受理张建军申请执行金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0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白双福:
本院受理姜红申请执行白双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8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姚方利:
本院受理窦贵恩与姚方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487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刘慧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素芳诉被告刘慧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蔚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晓婷诉被告蔚保林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