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国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孙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12月6日欠款本金214200元、利息9488.40元、罚息35078.83元、复利1747.59元,合计260514.82元(自2022年12月7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继续按照合同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3,097元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杜娜: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杜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杜娜(杜祥利之女)在遗产继承份额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7901.85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7777.43元(包含罚息7777.28元、复利0.15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以本金177901.8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告与杜祥利于2020年4月29日签订的《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事实与理由:杜祥利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现杜祥利去世,其女杜娜继承其遗产,应在继承范围内清偿案涉债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李耀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李耀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5月2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79625.81元、利息5582.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971.58元、手续费3778.82元,共计92958.36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2,388.7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木其勒: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木其勒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4814元、利息419.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72.05元、手续费729.15元,共计46234.44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344.4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王禄: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王禄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禄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87.51元、利息1822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16.3元、手续费3498.44元,共计172825.85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4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萨仁高娃、申金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萨仁高娃、申金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85338元、利息595.9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95.87元、手续费2244.65元,共计88874.44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2560.14元;3、判令被告申金光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刘俊林、项新亮: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刘俊林、项新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俊林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7000元、利息436.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46.37元、手续费1371.08元,共计49253.49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刘俊林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410元;3、判令被告项新亮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刘俊林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用于装修夫妻共有房屋,现信用卡已逾期。)、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胡海笑、朱宏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胡海笑、朱宏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海笑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67631元、利息3893.2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20.12元、手续费2500.05元,共计75444.41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胡海笑支付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2028.93元;3、判令被告朱宏宇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胡艳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胡艳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5月31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4843.61元、利息5907.0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88.16元、手续费905.08元,共计54346.94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345.3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慧欣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慧欣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9382.65元、利息6341.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12.18元、手续费1215.74元,共计59751.68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481.4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万志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万志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4030.03元、利息16451.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463.39元、手续费690元,共计63635.26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320.9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潘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潘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5月27日信用卡欠款本金44980.17元、利息84942.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601.14元、手续费0元,共计132523.5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8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1349.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
王永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与被告王永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王永旺偿还原告截至2022年4月24日信用卡欠款本金95693.45元、利息23232.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330.4元、手续费611.42元,共计122867.42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律师费2870.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