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讯原告某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刘女士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在约定日期内,刘女士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合同,且直播内容中不得出现任何除文化传媒公司指定的第三方直播平台的直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画面、声音、影像、网页、链接地址等,出现违约行为需给付违约金。
2022年5月,刘女士因病入院治疗,在入院前未与该公司签订补充合同或中止合同,出院后刘女士未到该公司上班,未经该公司同意进行直播活动,后该公司将刘女士诉至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该案双方分歧较大,主审法官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女士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解除合同,本案最终圆满化解。
(李敏范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