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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1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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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鑫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对武川县孙氏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诉赤峰金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赵金花、刘晓东、刘晓波,第三人内蒙古大鑫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武川县孙氏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对武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25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移送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郭效杰:

本院受理原告阿茹茜珂诉被告郭效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吴傅:

本院受理原告邬刚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巴彦淖尔市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卫星诉你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行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内0802民初6999号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确认原告冯卫星对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山色景园D1栋1号门店(房产权证号为F061116)享有所有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兴业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何华:

本院受理原告汪淑丽诉王志刚、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利息(按月息2%计算)]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18)内0102民初4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窦淑丽: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7854号原告王立君诉被告窦淑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王晓咏:

本院受理冯艳岷诉王晓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李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袁建平与被告姚宏兵、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姚宏兵、李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袁建平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以本金1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被告姚宏兵、李志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278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君与被告李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邱廷俊: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26民初76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五调解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赵秀英:

本院受理(2018)内0502民初4897号原告王福根诉被告赵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秀英偿还原告王福根借款本金40000.00元,支付利息12000.00元,本息合计5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被告赵秀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南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王晓咏:

本院受理冯艳岷诉王晓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31民初13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王晓咏所有的位于多伦县碧水家园小区13号楼B栋3单元201室(房屋所有权证编号00023006)期限三年。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邓凤河: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邓凤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志文借款本金70230元,支付利息13359.60元,合计83589.60元。案件受理费1890元,由被告邓凤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王付成(又名王富成):

本院受理原告罗占军(又名罗二来)与被告王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一、被告王付成欠原告罗占军借款892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部分: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0.2%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92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0.2%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被告王付成欠原告罗占军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1.5%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三、被告王付成欠原告罗占军借款本金86700元及利息(以本金867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四、驳回原告罗占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7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付成负担8384元,原告罗占军负担358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二楼第四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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