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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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唐金权、田艳婷:

本院受理原告陈艳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金权、田艳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陈艳飞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唐金权、田艳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陈艳飞,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金权、田艳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唐金权、田艳婷:

本院受理原告张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金权、田艳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张博借款本金53500元(30000元+20000元+ 3500元);二、被告唐金权、田艳婷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博,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53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1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金权、田艳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唐金权、田艳婷:

本院受理原告贾国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金权、田艳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贾国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唐金权、田艳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贾国军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000元计算),结算时应从利息中减去二被告已付的1200元。案件受理费1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唐金权、田艳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高成:

本院受理原告宋宝义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宋宝义,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23000元。案件受理费37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丁相双:

本院受理原告唐六十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相双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唐六十七借款本金7650元;二、被告丁相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唐六十七,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765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1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丁相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郝俊成:

本院受理原告魏洪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郝俊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魏洪光借款本金37500元;二、被告郝俊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魏洪光,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37500元计算。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郝俊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关春永:

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关春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建军化肥款本金10552元{12400-1848元【7800元-5952元(12400元×0.02元×24个月,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2月20日)】};二、被告关春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赵建军,自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金按10552元计算;三、驳回原告赵建军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宝额尔敦同力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国军与被告宝额尔敦同力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宝额尔敦同力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国军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5880元,合计12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李香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柱与被告李香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李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金柱借款本金20000元,并自2016年2月29日起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2018年9月29日止,本息合计32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风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6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阿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3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张百顺(张殿友):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77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海明、桂花:

本院受理原告张效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16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日

李元、刘青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李元、刘青霞返还原告贷款本金132609.73元及截至2018年3月1日前的积欠利息10707.59元、本金罚息1908.53元、利息罚息789.94元,合计146015.79元;从2018年3月2日起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原告对被告李元、刘青霞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万通汽车服务城商住小区4号楼1单元27号(购房合同号2010-0006801)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达拉特旗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邬海马、吴小丽: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邬海马、吴小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内0621民初56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508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杜和义:

本院受理原告贾贵文(又名贾三小)诉被告曹文英、杜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焦二媚: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焦二媚、焦海荣、邱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姬文飞:

本院受理原告高银诉被告姬文飞、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高飞、张牡丹:

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受理的原告韩燕燕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1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杨挨:

本院受理原告张森与被告杨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森材料款13000元。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杨挨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4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王树卿:

本院受理原告黄立光诉被告王树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款178850元整;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从起诉日至还款之日止的银行同期利率的逾期利息;三、本案的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11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王三保:

本院受理原告郭清诉被告王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3254号民事判決书,内容为:"被告王三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郭清偿还借款本金9100元及利息2089元(以借款本金91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3日至2018年5月1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秦旭(曾用名秦顺)、程协桥:

本院受理原告许继文诉被告秦旭(曾用名秦顺)、程协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旭偿还原告许继文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24万元(从2011年10月2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共计81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秦旭支付原告许继文从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程协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5019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吕换兵:

本院执行原告吕瑞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ー、(2018)内0602执恢319号执行通知书,通知你于2018年2月15日前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327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的义务。二、(2018)内0602执恢319号财产报告令,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三、(2018)内0602执恢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吕换兵所有的位于准格尔旗沙圪堵镇准南路西育才街南新元小区2#楼2单元5层东户房产一处。请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樊新刚:

本院受理原告郭利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主要内容: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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