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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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明明:

本院受理上诉人康顺利与被上诉人赵明明、庞新宽,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内蒙古金铭高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金铭控股有限公司因与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民初294号民事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王有生、李丽: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北桥商店与被告王有生、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王有生、李丽欠原告杭锦后旗北桥商店借款1266750元及利息(利息以126675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杭锦后旗北桥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91元、公告费400元,二项合计47691元,由被告王有生、李丽负担25039元,由原告杭锦后旗北桥商店负担2265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刘军、崔强: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崔强、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刘军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本金7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率6.6‰计算,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逾期贷款月利率10.9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如被告刘军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刘军提供的抵押物(蒙LP687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崔强、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崔强、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8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军、崔强、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孙英哲: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顺诉被告孙英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包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原告李七十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包格日乐图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七十一债务款人民币1394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高力板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刘建:

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建给付欠款6924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鄂尔多斯市元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金锁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元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孙金锁石料款5368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元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孙金锁以536850元为计息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1年9月1日至其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王林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瑞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7)内0627民初263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冻结王林女的账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郝海莲、张海兵: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郝海莲、张海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27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郝海莲、张海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利息及复利,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6年6月17日

闫万平、李俊连:

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告闫万平、李俊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内0627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闫万平、李俊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利息及复利,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0日

祁丽、徐连、韩国清、李永胜、祁霞、祁勇、巩华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祁丽、徐连偿还原告贷款的本息共计2282657.4元,并支付从2018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及复利(利率按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白美霞、杨治国、张建国、陈乐、祁金山、白小林、白桂梅、史建斌、高文芳、段俊华、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白美霞、杨治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白美霞、杨治国、张建国、陈乐、祁金山、白小林、白桂梅、史建斌、高文芳、段俊华、王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东街第二支行(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32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白美霞、杨治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牛军、王智莉、王鑫、康伟、王智慧、杨煜鑫、张媛、牛艳、鄂尔多斯市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西街营业部(债权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42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牛军、王智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3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毛雄品:

本院受理原告赵利强与被告毛雄品、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赵利强16545.64元;二、被告毛雄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赵利强37361.22元;三、驳回原告赵利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翟体俊:

本院受理原告赵瑞珍诉被告翟体俊、孟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度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李红伟、尹俊莲:

本院受理原告曹丽英诉被告李红伟、尹俊莲(2018)内0125民初637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25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张美莲、张志晨:

本院受理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张美莲、杨志晨、二连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亮亮、马晓霞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吴亮亮、马晓霞提出申请成立。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2501执异27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孙玉山: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华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5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玉山协助原告孙玉华办理坐落于通辽市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厂街办事处一委40栋122室(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21316752号,面积57.16平方米)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登记在原告孙玉华名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孙玉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秦学敏、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千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丁万明、秦学敏、武川县广原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2018)内0125民初914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秦学敏、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千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秦学敏、福来尔德家俱有限公司(2018)内0125民初923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赵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光诉赵志刚、渠文俊(2018)内0125民初94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赵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光诉赵志刚(2018)内0125民初9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刘文、刘贺南:

本院受理原告孔德凤诉被告刘文、刘贺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崔景科: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赵润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景科、崔登科、崔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崔景科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10号楼2单元604室(房产证号:049152)房屋一处的执行裁定及该房屋评估报告书一份。责令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王瑞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答辩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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