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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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1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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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蒙源燃料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东街支行与内蒙古嘉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蒙源燃料有限公司、赵永明、达拉特旗黑塔沟瑞光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执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书财产令,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9917760.10元,并支付截至2017年7月3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17187119. 74元及2017年7月3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三、向申请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352985.24元,保全费5000元;四、承担本案执行费13486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郭静:

本院受理原告朱志样与被告郭静、巴彦淖尔市圣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静欠原告朱志祥劳务费60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此款被告郭静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朱志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40元,由原告朱志祥负担720元,由被告郭静负担172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贾进忠、薛芳、邱作皇、贾桂仙、邱作旗,许秀英、邱恩德: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服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进忠、薛芳、邱作皇、贾桂仙、邱作旗、许秀英、邱恩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26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贾进忠、薛芳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1.3‰计算,从201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逾期贷款月利率16.95‰计算);二、被告邱作皇、贾桂仙、邱作旗、许秀英、邱恩德对判决第一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邱作皇、贾桂仙、邱作旗、许秀英、邱恩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进忠、薛芳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32元,公告费1000元,以上诉讼费共计28432元由被告贾进忠、薛芳、邱作皇、贾桂仙、邱作旗、许秀英、邱恩德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7)内0826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吕兴和诉被告张秀连、张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张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翟国庆不服被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通辽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议案,原告翟国庆不服本院(2018)内0502行初5号行政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23日

刘卫星:

本院受理原告刘银凤与被告刘卫星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刘银凤与被告刘卫星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银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赤峰市正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天琳、姜振荣(原审原告)、上诉人赤峰东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就(2018)内040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王天琳、姜振荣的上诉要点: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赤峰东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要点: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同时,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7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2018)内0403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赤峰正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赤峰东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赤峰正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赤峰东元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赤峰正信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陕西百利网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辉诉你公司和赤峰逢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峰与被告李祥龙,第三人张建、赵霞、内蒙古广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广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阿穆尔:

本院受理张铭纯、马觐生诉白杨、阿穆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民终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银志敏:

本院受理上诉人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姜勇、银志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案号(2017)内01民终471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民终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饶大龙:

本院受理原告翟世旺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徐挨保: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挨保、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26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挨保欠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376.93元及利息(利息以结欠本金56376.93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按月利率6.6‰计算,从2017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0.9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二、如被告徐挨保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徐挨保提供的抵押物(蒙LXD802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挨保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徐挨保、内蒙古广发源汽贸有限公司负担1806元,由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2018)内0826民初179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韩春兰、岳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刘向冬诉被告韩春兰、岳曙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包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花梅与被告包国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原告花梅与被告包国华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花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李世红:

本院受理原告赵新利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卓资县人民法院(2018)内0921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由被告李世红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9050元、施救费800元、交通费62.5元、住宿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世红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梁绍连:

本院受理原告崔忠富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40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巴特(曾用名白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在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4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欠款利息至欠款还清时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王刚、内蒙古亨隆商砼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樊二海与你、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内0223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已于2018年9月26日依法查封了你们所有的位于包头市达茂旗石宝镇红山子村委会二楞滩村商砼站的机器设备(总价229400元)中价值74000元的份额,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223财保74号民事裁定书。以上送达内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来我院领取相关手续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或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石领兄: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7777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吴宝祥:

本院受理原告张天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8)内0521民初782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9日

王跑不了: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佟泉胜农机修理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18日

白永旺:

本院受理李笑敏诉白永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于景树:

本院受理原告于评诉你和被告田国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B206)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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