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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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7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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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张栋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丁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林诉被告内蒙古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玉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丁玉海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31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刘耀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霄诉被告李刚、刘耀峰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审理期间因高志霄提出鉴定申请,鉴定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依法对案号为:(2022)内执异35号执行异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一李刚提交的《房屋抵债协议》的生成时间进行鉴定。2、请求依法对案号为:(2022)内执异35号执行异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一李刚提交的《房屋抵债协议》上被申请人二刘耀峰签名、捺印是否为刘耀峰本人亲笔在原件上书写及原件上捺印分别申请鉴定。现依法告知你于2023年5月17日上午9时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楼303室参与选择专业机构,逾期未到,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2023年5月22日上午10时30分前往选定的专业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具体地址请电话联系,联系电话18586280063),逾期未到,不影响勘验工作的进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熊林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熊林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7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张桂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桂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王海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海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寇艳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寇艳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李飞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飞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薛文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薛文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8日

贺文德、贺润莲、贺文锁、贺永兰:

本院受理贺文礼申请执行贺文德、贺润莲、贺文锁、贺永兰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36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许金柱:

本院受理杜东申请执行许金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07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内蒙古嘉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小东:

本院受理王根和申请执行内蒙古嘉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徐小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1969号执行通知书、开庭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查封)。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许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魏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卢金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关军:

本院在执行燕学峰与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郝永生、贾永义因执行实施部门不准予其参与分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郝永生、贾永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武茂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剑灵、武茂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24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武茂云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0号楼1层111(产权证号:104107;建筑面积:21.15㎡)房产一处;2、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该报告确定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0号楼1层111号房产一处单价平均值为8340元,房屋参考总价为176391元。请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马仙、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仙、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茹廷云、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磴口中储项目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2)内0826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四楼第十调解室领取(2022)内0826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杨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付利生与被告杨秀兰离婚纠纷一案,即(2023)内0221民初83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宋德臣: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玲诉被告宋德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李茂胜、李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茂胜、李二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张军: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军、张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张燕萍:

本院受理原告王雯彦诉被告张燕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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