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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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7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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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臣:

本院受理原告胡素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36000元,给付逾期利息5292元,本息合计41292元。2、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6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6日起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李臣、郭淑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彩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5100元,给付利息59109元,本息合计124209元。2、后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3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0.0121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1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0.003元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孙福贵:

本院受理原告包十月与被告孙福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7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孙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十月借款本金37000元;二、被告孙福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十月违约金500元。案件受理费73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138元,由被告孙福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吴长岁: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380号原告白伟顺、白光福、张迎福诉被告吴长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三原告工资款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包努达古拉(又名包达古拉):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723号原告胡先龙诉被告包努达古拉(又名包达古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两笔借款本金9600元,支付利息2808元,本息合计12408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吴明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827号原告温敖力照诉被告吴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支付利息11160元,本息合计2316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8日

陈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武建波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陈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索德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张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时轮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李德梅、尹启鹏:

本院受理原告白凤清诉被告李德梅、尹启鹏、尹启文、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马立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迎军诉被告马立刚、内蒙古高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吕建强:

本院受理你诉王春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因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民初14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刘来权:

本院受理原告李鹏飞、李鸿雁、温桂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1035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乌兰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乌兰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乌兰巴特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6月11日止的久款本金81452.69元及利息、罚息0.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乌兰巴特尔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2021年6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三、被告乌兰巴特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樊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樊永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永胜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2061.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樊永胜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该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樊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高鸿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高鸿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鸿泽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977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高鸿泽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该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高鸿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史飞龙:

本院受理的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苑支行与史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8339.00元,截止到2023年2月10日逾期利息389.85元,逾期罚息3246.47元(包含本金罚息及利息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罚息及复利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00元。3、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差旅费、诉讼费、公告费等必要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后期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截止2023年02月10日,以上费合计为24275.3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付龙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何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刘日亮: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日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2内0621执51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以物抵债),通知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日亮所有的蒙A88625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595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欧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务。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樊婷婷:

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被告樊婷婷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02民初2545号案件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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