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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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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38856.98元,利息29112.63(40000元×10.203‰×2016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1日+40000元×15.3045‰×2018年3月22日至2020年11月28日-856.98元)元;二、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8856.9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案件受理费177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阿古拉、曾艳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赵文明、胡润白:

本院受理原告黄敬德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822民初4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赵文明、胡润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72800元,共计252800元整(利息从借款日2013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12日)剩余利息待全部还清后终止借款合同。二、本案的诉讼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全部由被告赵文明、胡润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张满柱:

本院受理原告郭迷兰诉被告张满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王先明、张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梁全有:

本院受理原告韩春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255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金4130元的利息,从200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3128元(4130元×0.005元×151.5个月)。3、要求被告支付本金16125元的利息,从2007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12617元(16125元×0.005×156.5个月)。4、要求被告支付本金20255元的违约金,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利息。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王景财:

本院受理原告孙小荣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吴满录: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满录、巴彦淖尔市正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826民初14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张花女、张金贵: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花女、张金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冯鹏:

本院受理的袁春峰申请执行冯鹏、陆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冯鹏(共有人赵美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路以北、北梁一路以西、石桥街以南、井湾路以东富力院士廷一期10-406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包头市青山路以北、北梁一路以西、石桥街以南、井湾路以东富力院士廷一期10-406号房屋市场价值771095.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恢397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冯鹏(共有人赵美玲)名下所有的位于包头市青山路以北、北梁一路以西、石桥街以南、井湾路以东富力院士廷一期10-406号房屋,评估价为771095.66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655431.31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65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薛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冯小军诉被告薛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邸伯睿、苑仁敬:

内蒙古四方鑫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福睿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四方鑫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股东)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逾期将依法审查。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黄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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