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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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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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晓建、薛龙、于水原:

本院受理王永贵与于晓建、薛龙、于水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赛罕区浩晨汽车租赁部:

本院受理郝彪与赛罕区浩晨汽车租赁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内蒙古甲乙丙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敏与内蒙古甲乙丙丁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田魁强:

本院受理田世雄与田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陈占君:

本院受理戎友恒与陈占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9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陈志强:

本院受理那顺与陈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吕娇姣:

本院受理赵婷婷与吕娇姣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0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阳光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任玉凤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阳光培训学校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阳光培训学校:

本院受理宋文娟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阳光培训学校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0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卜雨秀:

本院受理王利军与卜雨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内蒙古爱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启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爱丁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王蓉、郭俊如: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案号为:(2023)内0121民初219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俊如、王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9997.13元,利息及逾期利息22437.02元,本息共计92434.15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4月24日始至2022年6月29日止,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等)。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陈淑娇:

本院受理原告郝先桃与被告陈淑娇、李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9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李玉钟: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俊与被告李玉钟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9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张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殿福诉被告张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殿福货款人民币40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包木日根: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888号原告香莲诉被告包木日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包木日根离婚;2。要求夫妻共同债务20万元由原告负责清偿;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邹明明: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07号原告清明诉被告邹明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邹明明离婚;2。要求婚生女田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21日

白银成: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839号原告李金山诉被告白银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白银成偿还追偿款40957元,利息5123.70元(40957元×15.4%×9个月,从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10月27日),本息合计:46080.70元;2。要求被告白银成支付以40957元为基数按15.4%,计息至清偿为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白银成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玛尼加布、哈斯朝鲁: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214号原告孟那木斯来诉被告玛尼加布、哈斯朝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玛尼加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4000元及借款逾期利息17289元(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暂计到2023年2月28日),以上合计41289元;2。自2023年2月28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1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主张至被告实际履行日;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哈斯朝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6月5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贺伟、赵艳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告贺伟、赵艳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薛晨、丁海军、奥东乐、温东艳、荣芸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百支行与被告薛晨、丁海军、奥东乐、温东艳、荣芸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王强、梁小苗: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诉你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强、梁小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陶思浩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及利息(截止2022年8月1日,尚欠利息9283.70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7%,从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2元由被告王强、梁小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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