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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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6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新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14日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14日

武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14日

高发六: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14日

单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内7101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14日

杨秀莲、张志良、杨玫瑰、张照武、张舒、高文浩: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970号原告包头市南郊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莲、张志良、杨玫瑰、张照武、张舒、高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杨秀莲、张志良、杨玫瑰、张照武、张舒、高文浩: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982号原告包头市南郊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秀莲、张志良、杨玫瑰、张照武、张舒、高文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韩旭、刘宝刚、韩红文、宋建华: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978号原告包头市南郊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旭、刘宝刚、韩红文、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1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韩旭、刘宝刚、韩红文、宋建华: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979号原告包头市南郊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旭、刘宝刚、韩红文、宋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董志霞、刘国华、陈二兵、武巧萍: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983号原告包头市南郊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董志霞、刘国华、陈二兵、武巧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张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孟荣利诉被告张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712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6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23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全部付清时为止;暂计至2022年9月25日,产生利息:1203.44元,以上本息合计:24803.44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30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海亮、袁晓丽、王来军、解海燕、巴彦淖尔市久鑫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余海亮、袁晓丽、王来军、解海燕、巴彦淖尔市久鑫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2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526513元;二、被告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以代偿款152651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巴彦淖尔市久鑫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余海亮、袁晓丽、王来军、解海燕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余海亮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东街22号街坊2号楼4单元607的房屋(房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鄂字第109031100271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62.64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亿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8538.62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5124.02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内蒙古鑫渊石材销售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袁非与被告张军强、内蒙古鑫渊石材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64号民事调解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调解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张晓东:

本院受理路卫华与张晓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2145元;二、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房屋两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坦巴:

本院受理梁平柱与坦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7326.2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任俊青:

本院受理蔚晓红与任俊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陈军:

本院受理王晔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7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包国荣:

本院受理黄静与包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46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呼和浩特市树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优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树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徐长喜、英春: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长喜、英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万豪美墅城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刘玉桃:

本院在执行郭风兰与刘玉桃、郭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再荣因执行实施部门不准予其参与分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王再荣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以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事项为:请求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以及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罗俊平:

本院受理范林忠申请执行罗俊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21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二连浩特市恒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恒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广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作出(2022)内01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2022)内01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复议申请书,同时公告送达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送达的(2022)内执复16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内蒙古咸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物资储运经销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红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咸通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第二物资储运经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深圳前海棋海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将本案申请强制执行主体变更为深圳前海棋海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异274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李玉钟: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俊与被告李玉钟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3)内0121民初97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陈淑娇:

本院受理原告郝先桃与被告陈淑娇、李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21民初19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白平旺: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荣诉被告白平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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