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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4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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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国: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点成建筑材料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志国、刘凤英、杨勇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内蒙古金币文化有限公司、王维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昆都仑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内蒙古阿拉腾奥勒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你做为本案被告应当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164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侯福林、常燕林:

本院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人魏利平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全高、侯福林、常燕林公证债券文书一案,因异议人魏利平不服,异议人魏利平对本院依法作出(2023)内01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蔺福忠、郑静:

本院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人魏利平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全高、蔺福忠、郑静公证债券文书一案,因异议人魏利平不服,异议人魏利平对本院依法作出(2023)内0102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蔡晓鹏: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泽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蔡晓鹏民间借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蔡晓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泽信加州公馆(希望加州华府三期)9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网络询价报告,询价结果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泽信加州公馆(希望加州华府三期)9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市场价值1835436.66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1410号拍卖裁定书、拍卖通知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蔡晓鹏名下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泽信加州公馆(希望加州华府三期)9号楼3单元102号房屋,评估价为1835436.66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560121.16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1500000元。一拍流拍将进行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15%。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苏宪龙: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露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定向体育运动协会、苏宪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用26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韩春树:

本院受理原告蔡文嘉诉被告韩春树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培训费12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麻廷:

本院受理的贾四荣与麻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麻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贾四荣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麻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贾四荣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贾四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麻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张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与张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浩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截至到2021年8月27日欠付的信用卡本金299998.94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浩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支付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齐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媛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802民初48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布拉格、高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布拉格、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布拉格、高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娜仁图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布拉格、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乌审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撤销东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内0602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解玲龙、杨东、李洋、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解玲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19年12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罚息以本金33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已偿还利息161.78元从应付利息总额中核减);二、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律师代理费49475元由被告解玲龙承担:三、被告杨东、张博、李洋对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上述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解玲龙追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0元,公告费400元,计33600元,由被告解玲龙、杨东、李洋、张博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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