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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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4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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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威:

本院受理原告张首渊诉被告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张首渊借款48000元及利息(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王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于嘉璇:

本院受理原告白俊林与被告鄂尔多斯市百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于嘉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白俊林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均由原告白俊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韩朝鲁巴根那、齐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唐凤君与被告韩朝鲁巴根那、齐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86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吴金山: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85号原告吕良诉被告吴金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吴金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20326元,本息合计40326元;2、要求被告吴金山从2023年4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标准给付原告利息款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吴金山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梁海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89号原告何青格乐图诉被告梁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梁海峰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7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梁海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梁海峰: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492号原告白小凤诉被告梁海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梁海峰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梁海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包天仓: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512号原告赖麦柱诉被告包天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包天仓偿还借款本金6500元;2、要求被告包天仓给付借款利息7155元(6500元×0.01元×86个月,从2016年1月2日至2023年3月2日),本息合计13655元;3、要求被告包天仓给付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128元计算的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包天仓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韩黑龙: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514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韩黑龙偿还借款本金49990.12元,利息4215.13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19日),本息合计54205.25元;2、要求被告韩黑龙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9990.12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98‰加收50%,从2022年8月9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韩黑龙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吐布信: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1549号原告鲍海杰诉被告吐布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吐布信偿还借款本金11400元,利息16625.76元,本息合计28025.76元;2、要求被告吐布信从2022年11月30日起按照1.28%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吐布信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李建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559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刘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贾志钢、郭燕萍、范利刚、刘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433号,现依法向刘俊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曹永明、敖特其木格: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曹永明、敖特其木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437号,现依法向曹永明、敖特其木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张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神木市景盛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柴永刚、罗慧、张小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22223元,及截止2022年8月23日的利息17026元(按LPR四倍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8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的1.5倍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邢跃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6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杨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3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福祥):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赵飞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福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内062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无法与你确认有效文书送达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621执恢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网签在赵飞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7号楼2单元903室(合同编号:2017-0005107)房产。2、拍卖被执行人内蒙古和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网签在赵飞名下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怡馨花园7号楼3单元105室(合同编号:2017-0005225)房产。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内蒙古兰天卫浴有限公司、尚宝元: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高云飞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听证会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审理此案,届时未到庭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李瑞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瑞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2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狄培格、王茹霞: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狄培格、王茹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张有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066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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