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内蒙古分行为春耕备耕播撒“及时雨”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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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2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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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40号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诉讼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李乐:

本院受理原告鲁龙飞诉被告李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乐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64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高国英:

本院受理原告李连才诉被告高国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高国英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44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吉仁台:

本院受理原告娜仁高娃、巴雅尔图诉被告吉仁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答辩期均为送达之日起15日,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方式为:开庭请按时前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应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李创业:

本院受理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华桥支行与李创业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贷款本金77785.25元;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2022年8月1日的贷款利息8938.65元(并支付从2022年8月2日开始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的利息,以77785.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截止2022年8月1日的违约金4900.95元(并支付从2022年8月2日开始至实际贷款结清日为止的利息,以最低还款额的万分之五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手续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刘美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刘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美荣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0.64元,利息7880.31元,应收费用1505.6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美荣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应收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云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云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海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信用卡久款本金4911.7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云海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逾期之日(2019年2月19日)起所产生的利息、应收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直至付清为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成吉思汗东街房地产大厦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武慧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诉被告武慧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慧珍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至到2021年8月13日欠付的信用卡本金79710.87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武慧珍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2018年11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欠款产生的利息、费用,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田晓红: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支行与袁少华、赵瑞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袁少华、赵瑞芬请求终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李秀山、程春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秀山、程春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刘金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娥、邵风明、贾俊霞、庞耀、邵丹、高春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826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娥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止,按月利率7.8‰计算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7‰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按月利率11.7‰计算;上述各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二、被告邵风明、贾俊霞、庞耀、邵丹、高春雷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金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236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68元,由被告刘金娥、邵风明、贾俊霞、庞耀、邵丹、高春雷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2日

张三女:

本院受理原告邢志国诉被告张三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三女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23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武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28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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