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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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3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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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军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粉梅诉被告姚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原告李粉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姚军平偿还原告李粉梅借款本金25000元及相应利息5441元,本息合计25000元(利息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23年2月4日为5441元,自2023年2月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赵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曹海昌诉被告赵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原告曹海昌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2595.7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405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一年期LPR3.85%利率的四倍即年15.4%计息计算,暂计算到2022年9月14日)。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赤峰供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23民初322号原告内蒙古对外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赤峰供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富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内0221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申请人徐富持有的证号为1000301809000323033400,金额为34238.48元,签发人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式的股金证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云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刘好苗:

本院受理原告郭瑞与被告刘好苗离婚纠纷一案,即(2023)内0221民初54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白巧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被告白巧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8月1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75056.82元,利息91364.2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637.22元;其他费用989.9元,共计人民币169048.21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张彦武: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与被告张彦武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至2022年8月12日信用卡欠款本金107779.89元,利息65527.47元,分期付款手续费2750.1元,其他费用3318.21元,共计人民币179375.67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2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郭吉忠、王小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学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吉忠、王小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3)内01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因异议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华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李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冰诉被告李海军、姚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作出(2020)内01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姚洁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吴双江:

本院受理的宋跃强与吴双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双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宋跃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0年1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应核减被告吴双江已偿还利息9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双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石志慧: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石至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志慧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至2022年7月1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8321.02元、公告费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石志慧以未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涉案信用卡激活之日起欠付的利息、费用,直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石志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张志强:

本院受理的陈项山与张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项山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自2019年11月3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项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项山负担591元,被告张志强负担13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东:

本院受理原告鄂贵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5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陈健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2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伦国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达昕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艳诉被告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海艳返还购房款765738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本金以765738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海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12912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张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张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浩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卡号为6259061523022561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截止至2019年11月20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8244.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张浩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该信用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赵钰:

本院受理原告王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802民初48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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