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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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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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陈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890.56元,利息3051.26元,应收费用918.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林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从2021年8月14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李艳春:

本院受理原告云金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徐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7日

赤保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赤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113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14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姚威、张晓、张靖、陈春、刘秀秀、张培信、张莉莉、贾玉爱: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九原立农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威、张晓、张靖、陈春、刘秀秀、张培信、张莉莉、贾玉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30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樊瑞表:

本院受理原告章利剑诉被告樊瑞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樊瑞表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章利剑给付押金2000元及公告费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樊瑞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付明慧:

本院受理原告胡利平诉被告郭智慧、付明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二被告郭智慧、付明慧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胡利平给付劳务费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由二被告郭智慧、付明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王丰:

本院在通知刘瑞枝为上诉人,王美莲、王丰、孟令萍、杭锦后旗鸿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案号为(2022)内0826民初335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2)内0826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中三,改判被上诉人孟令萍(孟萍,一审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维持判决如下一、二各被告之共同清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由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杨树青、王巧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树青、王巧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树青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30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杜瑞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新华支行)与被告杜瑞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瑞平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卡号为6259071576831990的信用卡截止至2020年3月19日止的欠款本金42557.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付清;二、被告杜瑞平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支付自该信用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郝俊恒: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俊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慧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慧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崔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崔丽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张振华、李永红、连美云、靳福胜:

本院受理的原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华、李永红、连美云、靳福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刘金有:

本院受理原告杨凤文与被告刘金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金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凤文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杨凤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金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白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郭海平诉被告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融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第三人安徽仁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白云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内部认购书》;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70015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购房款7001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购房款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路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淑霞与被告路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铁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杰与被告王铁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海千里山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曹磊、孙波、呼和浩特锡大农牧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佳维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将其变更为申请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异86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磊诉被告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高煜婧、高煜萍: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煜婧、高煜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牛起胜:

本院受理原告云占奎诉被告吕四娃、牛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11日

通辽市中悦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仲宇诉被告通辽市中悦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张力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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