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梅红、包萨音那: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梅红、包萨音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白梅红、包萨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554.41元,利息10528.74元,本息合计26083.15元;二、被告白梅红、包萨音那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679‰计算。案件受理费45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梅红、包萨音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黄爱华、王国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爱华、王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爱华、王国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7000元,利息15799.35元,本息合计72779.35元;二、被告黄爱华、王国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案件受理费12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黄爱华、王国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全生:
本院受理原告高峰与被告王全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23)内0221民初407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煜飞: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煜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任翠英: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任翠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苏磊: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苏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常磊: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常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张俊丽:
本院受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张俊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崔海龙:
本院执行的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申请执行崔海龙保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4执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冻结)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61182.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2023年4月11日
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张振山、闫继光:
本院在执行刘永生、张玉霞、张玉淑、张玉芳与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张振山、闫继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2021)内0826执恢26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亨润节水灌溉有限公司所有的PE塑料软带生产机一台、单翼迷宫式滴灌带制造机六台以物抵债,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收到公告后5日内向刘永生、张玉霞、张玉淑、张玉芳交付上述机器。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赵文华、李秀云: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金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文华、李秀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826民初95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田志敏、孙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志敏、孙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田志敏、孙磊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刘强、郭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强、郭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强、郭彩霞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3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杜少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少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杜少峰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82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赵艳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艳伟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8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张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75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郭建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鹏与被告郭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0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内蒙古米燃健身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翟燕如与被告内蒙古米燃健身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05民初7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斯日古冷:
本院受理原告吴玥华与被告斯日古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0105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20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天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20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调查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3)内0105行审21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行审21号行政非诉审查案件调查函、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听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贾飞:
本院受理王小龙与贾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0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刘升:
本院受理白俊鹏与刘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解玉越、杨洋:
本院受理武利君与张文婷、解玉越、杨洋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3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王瑞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东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鑫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王瑞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内蒙古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锦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
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邬健申请执行内蒙古大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4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