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机制稳预期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共商良策促融合  传播消防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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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3期:第0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11

发挥司法机制稳预期作用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自治区高院研究制定《做实“公正与效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稳预期司法机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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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讯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公正与效率是司法审判工作永恒主题”、落实“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立足司法职能推动解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急难愁盼”的要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五大任务”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工作,研究制定了《做实“公正与效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稳预期司法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采取八种审查措施,建立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机制》提出,全区法院要依靠各级党委领导,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以宽松、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政策,让在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机制》提出以下八种审查措施:一是建立涉企和企业家犯罪案件“冤错性”审查机制。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罪刑法定,严格落实涉企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机制;二是建立涉民营企业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自受案之日起先行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无羁押必要或犯罪情节轻微的采用非羁押方式,对社会稳定无重大不良影响、有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鼓励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三是建立涉民营企业财产查扣冻“适当性”审查机制。自受案之日起先行进行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适当性审查,牢固树立对涉企财产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办案理念;四是建立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到位性”审查机制。对长期未执结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执行措施,提高到位率,规范涉民营企业终本案件办理;五是建立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对地区经济“影响性”审查机制。秉持善意司法理念,使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要结合历史背景和对地方经济整体影响,依法审慎办理案件,积极适用从轻、从宽处理的政策;六是建立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优化性”审查机制。加强破产重整企业识别,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机制,挽救民营企业。指导破产管理人积极作为,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合法权益,提升审判信息化水平;七是建立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审执“效率性”审查机制。深化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审执改革,推进行政诉讼相关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机制,探索将作出行政行为类案件纳入执行范围,提高为民企服务司法效率;八是建立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性”整改审查机制。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引导民营企业进行合规改革,诚信守法经营,对违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规制、纠正,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全区法院要把落实《做实“公正与效率”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稳预期司法机制(试行)》作为“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问题导向,切实把情况摸清,把问题找准,把对策提实。要重视亲历性,了解涉企案件对企业经营、对地区经济的影响,拿出真正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解决民营企业存在问题的新思路好办法,以最大可能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自治区高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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