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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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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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瑞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志民诉你公司、邓文军、金鑫、郭银梅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张宪明、程小英、陈云、王万录: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汇众点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宪明、程小英、陈云、王万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2512.02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利息9662.27元(以82512.0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FR),自2019年8月20日暂计至2022年8月23日止,具体详见后附利息计算清单)以及自2022年8月24日起被告一、二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三、依法判令被告一、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元;(以上合计:93374.29元);四、依法判令被告三、四对上述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本案的诉讼费依法由四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31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闫先锁:

本院受理原告锦绣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闫先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0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至2021年的物业费1331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133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562.18元以及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康向东:

本院受理原告锦绣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康向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50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9年至2021年的物业费9828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以98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H)计算的逾期利息1135.13元以及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三、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王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潘亚先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立军偿还原告潘亚先借款本息4835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潘亚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潘亚先负担234元,由被告王立军负担104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史忠付、吕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李艳杰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史忠付、吕宝玉偿还原告李艳杰欠款4134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4元,由被告史忠付、吕宝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张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929民初26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乔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乔兰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2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郭东旭: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斌与被告郭东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977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武月恒: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计平依法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78号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王梓强:

本院受理原告沈艳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4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康关前、闫凤英、龚胜林、邓兰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关前、闫凤英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止至2021年7月27日的借款本金114690.93元、利息2786.32元、罚息及复利51845.62元、违约金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康关前、闫凤英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微贷类)的约定向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从2021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龚胜林、邓兰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民事上诉状(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110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郑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昭君支行诉被告郑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杨玉刚:

本院在执行许平科与杨玉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平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对杨玉刚与邢兰英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名都小区2号楼5单元502室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名都小区2号楼5单元502室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马胜辰、肖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斌与被告马胜辰、肖巍巍、邱永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胜辰、肖巍巍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斌借款本金20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5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22年9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文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共计5050元,由原告王文斌负担50元,由被告马胜辰、肖巍巍负担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呼和浩特市丰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昆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丰实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52240元及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72613.6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6月21日,并继续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合计124853.6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邮费138665.6元;二、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包含2022年4月3日以前违约金2708.44元,以及以138665.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的标准,自2022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6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9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负担1788元,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928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姚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白玉柱诉刘连贵、姚喜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白玉柱提出鉴定申请,对涉案房屋破损原因进行鉴定。现在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鉴定机构选择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进行。于公告期满后第十日上午10时在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验,(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到且未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的权利。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李秀侠: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王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德生、李秀侠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46153.22元,合计95153.22元;2、被告承担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基础上加收50%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海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晓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海志强立即归还欠款本金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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