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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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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王凤斌诉被告雷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977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韩季融: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韩季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高永福借款本金12万元;二、被告韩季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永福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584元,由被告韩季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鄂尔多斯市东达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雨辰地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东达房地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实业有限公共同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152600元;2、判令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违约金763元;3、诉讼费由内蒙古东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东达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追加被告申请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谢罡、张栓铭: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与被告谢罡、张栓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9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拆借利息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二张栓铭承担25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毛小强、吉学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缘燃料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毛小强、吉学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80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3)内0602民初1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以及审判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3日后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包头市东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缘来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威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韩晓东、于丽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东科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缘来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威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韩晓东、于丽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内0207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内蒙古缘来矿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梁立柱:

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年与被告刘春萍、梁立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175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米玲:

本院受理原告谭永与被告米玲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内0502民初278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庭前调解预约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吴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5日

乔军:

本院受理原告董保华与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乔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董保华上诉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董保华3969.29元;二、驳回原告董保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元,由原告董保华负担12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董保华上诉请求为:一、依法判令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三、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法、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刘文辉、丁云花、苗东升、王东祥、张宝金、李素琴、李林森、张拉娣、何宇峰、吴莉: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辉、丁云花、苗东升、王东祥、张宝金、李素琴、李林森、张拉娣、何宇峰、吴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今刘文辉、丁云花、苗东升、王东祥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882656元及约定利息、罚息,截止2022年4月9日逾期利息为1293247.88元,本息共计人民币2175903.88元。剩余利息从2022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逾期率和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罚息;2、判令张宝金、李素琴、李林森、张拉娣、何宇峰、吴莉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有权对拍卖、变卖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张宝金、李素琴的房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吕祖庙街世纪御园菊区3号楼1层5-5011)(李林森、张拉娣的房产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东寺巷心月家园3号楼1层44号)(何宇峰、吴莉的房产位于回民区前街新城道33号北栋1单元8号)的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判令以上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未承担保证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49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段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霞诉被告张凤,第三人段培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及张凤提交的上诉状。判项如下:被告张凤与第三人段培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不得执行位于于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东方世纪城半山半水D区4号楼3单元201室房屋。案件受理费7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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