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恩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俊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牛建青诉被告贺昭、杨森、王俊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俊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诉被告贺昭、杨森、王俊峰、第三人李喜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俊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超诉被告贺昭、杨森、王俊峰、第三人李喜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436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张海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建中诉被告张海忠、王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海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8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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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闫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土豆集(内蒙古)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闫海平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9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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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闫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兰察布北繁南种有限公司诉被告闫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闫海平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4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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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李福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申占平与被告李福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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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巴格那、郝铁成:
本院受理原告张华与被告巴格那、郝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杨在昕: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杨在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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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内蒙古英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娜仁财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英迪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吴国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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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5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解晨光与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兴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5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蒙:
本院受理原告康晶晶与被告王蒙、张凤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35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李俊生:
本院受理陈全有与李俊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韩靖:
本院受理陈彩虹与韩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赵田有:
本院受理刘利与赵田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呼和浩特市鼎创之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孙改娥与呼和浩特市鼎创之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9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泽润、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旭东与王泽润、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2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夏艳红:
本院受理李佳乐与夏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7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泽润、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赵怡然与王泽润、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泽润、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陆嘉芃与王泽润、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包锦毅:
本院受理内蒙古景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包锦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樊俊梅: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樊俊梅、李俊德、安文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724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利荣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福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900号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和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姚瑞军申请执行苏伟、内蒙古挚尚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7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苏伟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名都和景小区7号楼1单元1603号房屋,共有人:连海芳),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崔博:
本院受理李娜申请执行崔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于志明:
本院受理赵永红申请执行于志明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恢7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裁定)、内华谊鼎评报字[2023]第808号资产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