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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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1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5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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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阳、刘慧诉被告杨丽霞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丽霞公告送达(2023)内0121民初4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杨小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永盛华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连威、张志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回重审一案,因原告内蒙古永盛华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告,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诉讼参加人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鄂尔多斯市江蓝商贸有限公司、刘艳江、苏义刚:

本院受理异议人鄂尔多斯市瑞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执行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22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王青义、王贵柱等45人与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委托鄂尔多斯市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五家尧村五家尧社404.32亩土地上的需拆除暖棚所有钢材资产价格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作出的鄂东审评报字[2023]第013号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26960元)。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鄂东审评报字[2023]第013号法定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报告书、本院(2023)内0622执恢65号执行裁定书和降价通知书(起拍价为2288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自本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则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查封拍卖,并不再另行公告通知拍卖其他相关事宜,直至拍卖或者变卖结束。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陈兴和: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陈兴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207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刘献臣:

本院受理(2023)内0207民初28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青山支行与刘献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江陈斌、周广萍、陈丽英、蒋国远、卓庆国:

本院受理(2022)内0207民初2785号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广通支行与江陈斌、周广萍、卓国杰、陈海娇、陈丽英、蒋国远、卓庆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袁占和、呼飞琴、张飞、袁三小、贾瑞、单军、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袁占和、呼飞琴、张飞、袁三小、贾瑞、单军、鄂尔多斯市威力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世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中轴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庆源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鄂尔多斯市中轴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执异8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21)内0602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鄂尔多斯市中轴线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韩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90.00元、利息31006.3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本息合计60996.38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99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9.786‰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13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彭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225.9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9日)本息合计31225.96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7.9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8月9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张金柱、李胖小: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80.00元、利息37637.3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8日)本息合计67617.3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998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1.799‰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张义、郑玉琴: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9930.00元、利息44467.2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8日)本息合计84397.2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3993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11.799‰基数加收50%,从2022年6月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赵辉、刘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9925.25元、利息3135.69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5日)本息合计33060.9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本金29925.25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月利率8.88‰基数加收50%,从2022年5月25日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5日

朱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朱海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4月5日

李存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琦诉被告李存明、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1、请求依法判令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朱世琦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朱世琦、李存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公告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汇智华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智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汇智华通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5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内蒙古空港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靖琴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空港航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守信与山西佰亿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37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王不刚、覃德军:

本院受理卢诗猛与王不刚、覃德军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178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覃德军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禧雅苑5栋B座903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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