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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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0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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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杰、海英:

本院受理原告塔娜与被告王永杰、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永杰、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塔娜借款本金34500元;二、被告王永杰、海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塔娜以借款本金34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2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塔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9元,由被告王永杰、海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卢可欣、孙倩倩: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卢可欣、孙倩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卢可欣、孙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38800元,利息合计12861元。计算过程:39980元×11.523‰×2015年4月11日至2015年12月20日=3885.15元、39980元×11.523‰×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10月12日+38800×11.523‰×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5月4日-4200元=8975.85元;二、被告卢可欣、孙倩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8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1.523‰计算;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卢可欣、孙倩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包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853号原告白前德门诉被告包宝音德力格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买羊款95000元;2。要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孟敖特根:

本院受理的(2023)内0521民初7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孟敖特根、何哈申巴根、何额尔敦、黄铁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孟敖特根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2425.08元,罚息4313.76元,复利209.23元,本利合计56948.07元;2。要求被告孟敖特根支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6.09%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22日起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何哈申巴根、何额尔敦、黄铁桩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偿还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孟敖特根、何哈申巴根、何额尔敦、黄铁桩支付律师费2847元;5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5月2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姜所柱: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姜所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姜所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9808.48(40000元×10.202999‰×2016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0日)元;二、被告姜所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4.679‰计算。案件受理费175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所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李金风、孙岩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金风、孙岩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金风、孙岩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29970元,利息7399.97(29970元×10.203‰×2017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0日)元;二、被告李金风、孙岩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2997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案件受理费100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金风、孙岩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高海亮、白梅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海亮、白梅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海亮、白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剩余借款本金30344元,利息合计17229.67元。计算过程:36999元×10.203‰×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9173.27元、36999元×15.3045‰×2019年4月24日至2020年12月18日-3344.12元=8056.4元;二、被告高海亮、白梅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03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9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案件受理费1149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高海亮、白梅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包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银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包银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7386.97(30000元×10.203‰×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6月10日)元;二、被告包银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3045‰计算。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银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巴彦塔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袁洪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中金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洪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段永光: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包百支行与段永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06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霍海军、高桂桃: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霍海军、高桂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04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赵富荣:

本院受理原告韩兵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923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张雁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与张雁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葛孔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高新区支行与葛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3)内0207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梁树旺、刘海清、杜培清、李翠玲、刘厚、邬祥、刘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建国、严改花、梁树旺、刘海清、杜培清、李翠玲、刘厚、邬祥、刘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方建国、严改花支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伍佰肆拾贰元伍角壹分(134542.51元),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现暂计至2020年1月11日欠利息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捌佰肆拾肆元陆角肆分(163844.64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9月份市场报价利率为3.85%,4倍利率为15.4%),上述二项共计:人民币贰拾玖万捌仟叁佰捌拾柒圆一角伍分(298387.15元)。2。判令梁树旺、刘海清、杜培清、李翠玲、刘厚、郭祥、刘俊芳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判令九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张永伟:

本院执行的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伟、边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恢12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变卖被执行人张永伟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12号街坊富兴小区5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5449)。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段俊民: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海军与被执行人段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214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段俊民名下的移动号码15149433333;2、评估报告书:该报告确定段俊民的移动手机号码15149433333的评估价为11582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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