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万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万博建设有限公司、武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郭严胜:
本院受理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岩梅与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飞飞、郭严胜公证债券文书一案,因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岩梅不服,异议人(被执行人)李岩梅对本院依法作出(2022)内0102执异361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张天荣: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支行与张天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53896.02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25日利息4694.99元,违约金及费用8705.84元。自2022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67296.85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杨杰:
本院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海拉尔东路支行与杨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13065.95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11月25日利息1067.52元,违约金及费用1325.82元。自2022年11月26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支付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上述款项金额合计:15459.29元。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票金额为准)。事实与理由: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刘伟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刘伟锋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2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锋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99286.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伟锋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该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刘伟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特尔木其其格: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特尔木其其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特尔木其其格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4683.7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付清;二、被告特尔木其其格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支付自该卡逾期之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及滞纳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三、被告特尔木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8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律师费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李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截至2022年4月7日的借款本金285914.32元,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为11472.7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付清;二、被告李毅按照《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从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李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用3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刘宇、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刘宇、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偿还截止到2022年4月6日欠付的借款本金418979.96元,利息、罚息及复利9192.0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宇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从2022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三、被告刘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支付律师费用45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四、被告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张艳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张艳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78.07元,累计欠款303478.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308478.07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杨跃、鄂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杨跃、鄂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143346.58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2944.20元,累计欠款1156290.7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1161290.7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葛小燕: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葛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22235.1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115.24元,累计欠款429350.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434350.3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萨仁: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31809.5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1522.20元,累计欠款443331.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448331.7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杜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还借款本金1447565.6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673.67元,累计欠款1482239.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1487239.29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米丽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米丽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9170.2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897.44元,累计欠款826067.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831067.64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3)内0102民初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王明: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502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被告王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钢之杰彩钢结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050.00元,并支付以货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被告王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刘中华:
本院执行崔明阳与刘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3)内0802执恢2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