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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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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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改宁、郭向金:

本院受理原告杜金维诉被告王改宁、郭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改宁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56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被告王改宁支付利息(以8056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之间的利息人民币172738元,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11日之间按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为人民币23244元,以及安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2022年7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时止的利息;(本息暂计276542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郭向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等其他损失)、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0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韩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诉被告韩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602民初1146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本金2700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LPR计算);3、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鄂尔多斯市奥利星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雅哲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奥利星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奥利星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袁雅哲房屋预定金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付定金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9200元(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共计69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5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余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俊德、尚萍、何宏、赵勇、郭光,第三人余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俊德、尚萍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万元(肆佰万元整),利息1048.0577万元,以上两项共计1448.0577万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按Lrp计算所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何宏、郭光、赵勇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崔三源、程超坤、卢继昌: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三源、程超坤、卢继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崔三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贰佰万元整),利息200万元,两项共计40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Lrp计算所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程超坤、卢继昌对上述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刘俊德、尚萍、何宏、乔海峰、赵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恒利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俊德、尚萍、何宏、乔海峰、赵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俊德、尚萍二人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588.4288万元,两项共计788.4288万元,并支付从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Lrp计算所得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何宏、乔海峰、赵勇对上述本金、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许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有才、刘二勇、王娜、刘宏落、李锐、段立新、高金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3)内0826民初49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孙长忠、徐文兰、王座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学琴、王振平、孙长忠、徐文兰、王座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3)内0826民初32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张靖: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靖、李小鹏、王艳萍、王磊、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9年11月6日至2020年10月15日止,按照月利率10.8‰计算;罚息从2020年10月16日至实际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结欠的利息为基数,从结欠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核减被告已偿还的利息5860元及复利18元);二、被告张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产险保费500元;三、被告李小鹏、王艳萍、王磊、王英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的履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被告李小鹏、王艳萍、王磊、王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被告张靖追偿;四、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520,公告费400元,合计8720元,由被告张靖、李小鹏、王艳萍、王磊、王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包群:

本院受理原告侯淑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赵国全:

本院受理原告侯亚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4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63500.00元;3、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间的利息10880.00元;4、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的利息,从2022年1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利息;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李腊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郝贺喜格:

本院受理原告孟玉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金为100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间的利息2175.00元;3、要求被告支付本金为10000.00元的违约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给付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宋也: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鼎顺石油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有的加油款13333.3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3333.38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5日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潘文金、金文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领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23000.00元、利息39200元,本息合计62200.00元;2、要求二被告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本金20000.00元,按月利率0.012%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孙旭:

原告刘红莉诉被告孙旭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8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刘红莉与被告孙旭离婚;婚生长女孙斯茉,由原告刘红莉抚养;被告孙旭于2023年4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给付子女抚养费9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红莉、被告孙旭各负担150.00元。限你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牛红卫(巴图):

本院受理原告史殿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薛姣:

本院受理原告薛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25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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