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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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0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4-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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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珍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刘珍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23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孙志强、郭君梅:

本院受理原告刘爱民、孙树青诉被告孙志强、郭君梅追偿权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4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李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涛诉被告李金刚、第三人李志军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金刚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张刚、孙选奎: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连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刚、孙选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4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4月4日

姜治雷、王翠贤:

原告韩玉慧与被告姜治雷、王翠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姜治雷、王翠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玉慧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28776.27元【22000元(20000元×2%×55个月,2016年1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16.40元(20000元×1.23%×2天,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6759.87元(20000元×1.21%×27个月零28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12月17日)】,本息合计48776.27元;二、被告姜治雷、王翠贤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韩玉慧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1%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韩玉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姜治雷、王翠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梁长新、张廷玉:

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商小贷公司)与你二人及被告聊城市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如意食品公司)、梁瑞、杜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长新、张廷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惠商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710000元、利息5713.05元及罚息(该罚息截止至2022年7月6日为2396.9元,从2022年7月7日起,以本金7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聊城市如意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杜颖、梁瑞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81元,保全费4111元,由被告梁长新、张廷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4日

张爱桃: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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