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爱民:
本院受理赵永贵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0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张真:
本院受理李西良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4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张宇光:
本院受理王秀云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46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金桩子:
本院受理王禾雨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8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高伟: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02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牟磊:
本院受理王忠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17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刘江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孚法务顾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8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胡东永:
本院受理月厅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2047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杜怀军:
本院受理张志龙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91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内蒙古优米家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牛智敏申请执行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86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呼和浩特嘉惠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特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5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田海龙:
本院受理谷云峰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38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云虎东:
本院受理云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786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张慧玲、梅迎忠:
本院受理苗建明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445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康强:
本院受理王永全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4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徐福军:
本院受理白建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634号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开庭传票、缴费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内蒙古源生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青岛米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源生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财保3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杨靖、邢建清、王雪梅、韩三拴、邢利华、王晓玲: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68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魏利忠:
本院受理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28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你们立即执行)、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三合一),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赵阿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王三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刘艳、苗生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云占奎:
本院受理原告乌力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不在户籍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元及截止到2022年7月20日的利息24788元,合计金额为89788元(其余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31日
张俊文: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350号原告郝文清与被告张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31日
董荣贵: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2420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荣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舍必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3月31日
张国清:
本院受理原告方小英与被告张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国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方小英借款本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76元,由被告张国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31日
王六十八:
本院受理原告吴白乙拉与被告王六十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六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白乙拉借款本金5000元;二、被告王六十八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吴白乙拉借款利息5840元(5000元×0.02元×41个月,自2017年2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4100元;5000元×0.012元×29个月=1740元,自2020年7月28日至2022年12月27日)。案件受理费计71元,公告费计400元,合计471元,由被告王六十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