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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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9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3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欣宇与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御济堂(北京)国际品牌股份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郝丽芳与被告御济堂(北京)国际品牌股份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朱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毕兴威与被告朱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内蒙古搜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丹妮与被告内蒙古搜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刘云来、张秀芳: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瑞刚与被告刘云来、张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任孟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志国与被告任孟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苏迪: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刚强与被告苏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0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胡浩然:

本院受理的原告史春玉与被告胡浩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白音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日查诉被告白音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4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宝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金全诉被告宝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齐香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生元诉被告梁建平、齐香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5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黄东霞(又名黄宝琪):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城区马文杰蔬菜店诉被告黄东霞(又名黄宝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民初2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王旭东: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王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6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旭东的银行存款60887.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布小兵: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布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执366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布小兵的银行存款66410.47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刘晓东: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刘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80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晓东的公积金91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于彦: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于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13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于彦的银行存款240948.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崔荣涛:

本院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崔荣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联系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153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荣涛的银行存款74662.06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罗伟: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105执13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开庭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伟的银行存款65628.06元及其相关利息或其同等价值财产),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那申勿力吉、李铁英:

本院受理原告白文龙与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05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那申勿力吉、李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白文龙代偿款64980元;二、驳回原告白文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3月31日

王玲:

本院受理原告方云平诉被告王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4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内蒙古康尔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天祥医药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贾艳斌: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亿利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亿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亿利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亿利绿土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威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治、尹成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01执异269号执行裁定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执异269号执行裁定书及复议申请书,并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并填写,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邹四小、高俊英、邹荣芳:

本院在办理张玉平申请复议一案中,张玉平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内蒙古智胜企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锡林南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智胜企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仕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请求变更其为(2005)呼法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2)内01执异273号执行裁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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