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雪峰:
本院受理张科、李雪林与周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13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雪峰的房屋拍卖款246373.7元及其相关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姚龙、杨俊青:
本院受理王星与姚龙、杨俊青诉讼解除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667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杨俊青名下的蒙A878P2奥迪牌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2月21日至2025年2月2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福建省长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姜乐、云小平:
本院受理刘俊刚与姜乐、云小平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民初2812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清单,查封姜乐、云小平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公义店街印象江南二期A20号楼4单元202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3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止);查封姜乐名下的蒙A3X777汽车1辆,查封期限为2年(2023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郑州和顺鹏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8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孔凡非:
本院受理张珺与孔凡非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286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孙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文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晓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晓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张月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月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丁卫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丁卫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内71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沈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沈志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7102民初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