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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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96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3-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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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经文与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855号]一案中,王经文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王世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经文申请追加王世新为(2022)内0105执185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王经文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世新: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经文与被执行人内蒙古纳益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855号]一案中,王经文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经文申请追加王世新为(2022)内0105执185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王经文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3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呼和浩特市华美冲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220号]一案中,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旭伟、陆青青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刘旭伟为(2022)内0105执1220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二、驳回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刘旭伟、陆青青: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华美冲教育信息咨询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1220号]一案中,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们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第三人刘旭伟为(2022)内0105执1220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二、驳回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其他追加请求】。因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彩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内0105执异4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金峰、彭超、王洪霞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骅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底商东起东2户、东3户(现114、115号)两套商用房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1号楼114、115号(即舒心园1号楼原1单元底商东起东2户、原2单元底商东起东3户)两套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洪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骅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底商东起东2户、东3户(现114、115号)两套商用房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1号楼114、115号(即舒心园1号楼原1单元底商东起东2户、原2单元底商东起东3户)两套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金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洪霞、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呼和浩特市骅锐信息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底商东起东2户、东3户(现114、115号)两套商用房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1号楼114、115号(即舒心园1号楼原1单元底商东起东2户、原2单元底商东起东3户)两套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金峰、彭超、王洪霞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张津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106(由西向东第六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津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金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洪霞、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张津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106(由西向东第六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津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金峰: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洪霞、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赵睿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116号(由东向西第一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1号楼116号(由东向西第一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李瑞珍:

本院在分别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明与被执行人寇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050号、(2021)内0105执5049号]一案中,贾明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李瑞珍为(2021)内0105执5049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和(2023)内0105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李瑞珍为(2021)内0105执5050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洪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张津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106(由西向东第六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津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曹建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新华与被执行人张家口博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866号]一案中,案外人李秀霞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兴达花苑D2楼2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兴达花苑小区D2楼2单元501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张家口博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新华与被执行人曹建伟及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4866号]一案中,案外人李秀霞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兴达花苑D2楼2单元501室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太仆寺旗宝昌镇解放大街兴达花苑小区D2楼2单元501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王金峰、彭超、王洪霞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赵睿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116号(由东向西第一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1号楼116号(由东向西第一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王洪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投资促进中心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王金峰、彭超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2)内0105执1400号]一案中,案外人赵睿请求本院依法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舒心园小区1号楼116号(由东向西第一户)房屋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内0105执异7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水上公园北路风华园四期舒心园小区1号楼116号(由东向西第一户)房屋的查封】。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闫志军:

本院受理(2022)内0105民初13114号原告张财元诉被告闫志军、闫志国、崔二女、安玉宽、徐玲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兰诉被告霍建军、高敏、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105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霍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张文兰借款本金25.9万元;二、霍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张文兰支付利息: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59840元;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5.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张文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90元(张文兰已预交),由霍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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